乍聽是好的變通方法yangtzeyi 寫:直接改章程
把理事長實際權力削減
轉給直選"執行長"
即可
類似日本天皇制度
不肯直選
就讓理事長當假的
再搞個直選的職位有實權
但有個問題需要釐清
理事長的權利究竟是法律賦予的
還是會員賦予的?
這是公會理事長,不是工會理事長,
原立法意旨是否允許會員架空公會理事長?
(咦)
版主: association
乍聽是好的變通方法yangtzeyi 寫:直接改章程
把理事長實際權力削減
轉給直選"執行長"
即可
類似日本天皇制度
不肯直選
就讓理事長當假的
再搞個直選的職位有實權
原法意旨怎會管到你這麼細的東西hjh 寫:乍聽是好的變通方法yangtzeyi 寫:直接改章程
把理事長實際權力削減
轉給直選"執行長"
即可
類似日本天皇制度
不肯直選
就讓理事長當假的
再搞個直選的職位有實權
但有個問題需要釐清
理事長的權利究竟是法律賦予的
還是會員賦予的?
這是公會理事長,不是工會理事長,
原立法意旨是否允許會員架空公會理事長?
(咦)
yangtzeyi 寫:直接改章程
把理事長實際權力削減
轉給直選"執行長"
即可
類似日本天皇制度
不肯直選
就讓理事長當假的
再搞個直選的職位有實權
會喔yangtzeyi 寫:原法意旨怎會管到你這麼細的東西
不少人覺得台灣總統應該硬起來yangtzeyi 寫:不過話又說回來
還是重申為什麼會有直選想法
就是因為"感覺"之前理事長太對政客百依百順
台灣醫界的序和醫師節 都漢總統一樣講一堆x話
安撫醫師 明年會更好
或許也有很多檯面下的為醫界努力
但是感覺力度就是不太夠
讓全體會員有給政客吃死死的感覺
直選 很有可能
讓政見最"先進"的當選
政見可能做不到
但是提出這個的參選人
及其繼任者
會往這個方向努力
並有承諾的壓力
不得不對外 更硬起來
這就是直選的目的
lupin 寫:
所有事情就是在不斷修正中趨於完美,總不能因為怕失敗或可能有問題就不敢踏出第一步
實施直選最大的阻礙,在於既得利益者的頑強阻撓
魯賓大lupin 寫:直選加上門檻不高的監督退場機制,或許值得一試
所有事情就是在不斷修正中趨於完美,總不能因為怕失敗或可能有問題就不敢踏出第一步
實施直選最大的阻礙,在於既得利益者的頑強阻撓
施肇榮 寫:1.方法不是沒有,只是要有足夠的會員同意才能通過,須要衝撞
2.倘若以數人頭的方式,理事長很可能都是由醫中擔任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 ... 46pR8I7EDQ
http://www.jensong.com.tw/news2/explor.php?id=38
這是事實,也是現實!newshine 寫:魯賓大lupin 寫:直選加上門檻不高的監督退場機制,或許值得一試
所有事情就是在不斷修正中趨於完美,總不能因為怕失敗或可能有問題就不敢踏出第一步
實施直選最大的阻礙,在於既得利益者的頑強阻撓
說得很好
但是這一步是誰想踏出來的呢
如果是在座的大家
大家願不願意為了自己的理想付出
包括犧牲自己的時間--工作與家庭時間
犧牲自己的收入
還是只願意說一說
希望別人去實行呢
(眼汪汪) (咦)
所以我從一開始講直選就說要配套提高會費newshine 寫:魯賓大lupin 寫:直選加上門檻不高的監督退場機制,或許值得一試
所有事情就是在不斷修正中趨於完美,總不能因為怕失敗或可能有問題就不敢踏出第一步
實施直選最大的阻礙,在於既得利益者的頑強阻撓
說得很好
但是這一步是誰想踏出來的呢
如果是在座的大家
大家願不願意為了自己的理想付出
包括犧牲自己的時間--工作與家庭時間
犧牲自己的收入
還是只願意說一說
希望別人去實行呢
(眼汪汪) (咦)
yangtzeyi 寫:為什麼我希望每個公會選舉發佈政見
其實就是逼他們對直選表態
不表態的等於反對
讓他選不上
+1yangtzeyi 寫:直接改章程
把理事長實際權力削減
轉給直選"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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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日本天皇制度
不肯直選
就讓理事長當假的
再搞個直選的職位有實權
可是人團法第17條裡面寫到DoReMe 寫:基本上,人團法並無規定理事長的選出方式,只有理事選出方式。
而理事才是代表人民團體對外發生效力的代表。只是如果章程有限制理事的對外代表性,就以章程為主。
所以,如果各地選出的理事代表如果不為當地醫師會員爭取權利,應該是要能罷免理事才對。
建議,每次有關重大事項理事的發言及建議應該開放會員可以臨場旁聽或是全程記錄,直接讓會員知道那位理事是真正表達會員的意見。比照立法院可以上網觀看或聆聽其發言,這樣如果沒有為會員爭取權利的理事代表,當地的會員可以發動罷免,比要改章程,修法的效力都來的快。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新光大 來名留青史吧newshine 寫:可是人團法第17條裡面寫到DoReMe 寫:基本上,人團法並無規定理事長的選出方式,只有理事選出方式。
而理事才是代表人民團體對外發生效力的代表。只是如果章程有限制理事的對外代表性,就以章程為主。
所以,如果各地選出的理事代表如果不為當地醫師會員爭取權利,應該是要能罷免理事才對。
建議,每次有關重大事項理事的發言及建議應該開放會員可以臨場旁聽或是全程記錄,直接讓會員知道那位理事是真正表達會員的意見。比照立法院可以上網觀看或聆聽其發言,這樣如果沒有為會員爭取權利的理事代表,當地的會員可以發動罷免,比要改章程,修法的效力都來的快。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如果要改不如乾脆重組新的全聯會好了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
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
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
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這個部分又牽涉到了理事的產生過程了DoReMe 寫:Sorry 漏看了人團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
但,誠如樓上幾位前輩所言,醫師法相對於人團法來說是屬於特別法,效力還是在人團法之上,所以基本上,要直選理事長還是得從修醫師法開始,否則,衛福部(主管機關)是不理的。
而且要修醫師法的醫師公會理事長改成會員直選方式,必需說服立委們為何醫師公會理事長與人團法的理事長選出方式不同之原因。否則,每個團體都來搞特別法修法,等於是架空人團法,人團法名存實亡,立委們也會覺得很煩。
此外,畢竟理事還是對外代表公會的。理事長只是公會的代表人。所有的決定還是由理事們共同決定出來的。當然,如果多數的理事意見與理事長不同,對外決定還是要以多數的理事決定為依據。可是,這種情形在台灣的人民團體內還是少見,都是以理事長決定為主,這就是為何大家想要直選理事長,讓理事長可以直接由會員監督。
如何落實理事長能真正代表會員的心聲,是目前醫師會員最感到欠缺的部分。其實,目前立法院有關立法議程開會都有錄音錄影,讓全民知道我們選的立委有沒有在做事,還有其出席率也有定期公布。我是覺得如果醫師公會的理事代表開會也能比照立委方式公開錄音錄影讓會員來監督,至少能減少一些理事代表的選出只是酬庸性質或是配票所選出僅具橡皮圖章功能。否則修法曠日廢時,緩不濟急。
舉雙手贊成newshine 寫:個人認為5/31的醫師共識大會
應該是要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