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真的需要「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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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r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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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需要「法官法」

文章 alira123 »

中國時報 2007.10.19 
我們真的需要「法官法」
郭怡青/北市(司改會執委)

 google一些歷史新聞:梁柏薰案與周伯倫案引爆陳哲男向法官關說疑雲;法官遭網友爆料冒充律師性侵;法官欠下大筆賭債落跑大陸。這是我們「極少數」法官的操守。

 蘇建和案在歷經十六年後,最新判決仍然悖離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以被告的自白以及難以稱得上證據的少得可憐的證物判決三人有罪。另外還有個「經典」案例「傳證物喇叭」──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陳述被告要求吹喇叭,法官不解其意而要求傳證物。這是我們「極少數」法官的專業能力。

 許多法官或許是因為積案過多來不及結案,會叫法官助理寫判決,有的法官看都沒看過直接一字不改做成判決。也聽過二審上訴駁回的案件,直接「複製→貼上」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就完成了,連錯的地方都和一審判決一模一樣。這是我們「極少數」法官的辦案態度。

 我們迫切希望提高審判品質。為此,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在十月廿七日發動「我要法官法」大遊行活動,強烈呼籲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法官法。不管是政府,或是立法院,請不要再讓我們失望了。

------------------------------------------------------------- 醫師被醫師法健保法等諸多法規法條束縛動輒得咎 ,原來無法官法約束不合時宜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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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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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05, 2007 7:25 pm

文章 Cate »

檢查官法也是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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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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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62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02, 2007 1:53 pm
來自: 後山

終於有人提檢查官法了

文章 TCL »

Cate 寫:檢查官法也是很需要!
中國時報 2007.10.30 
《檢察官法》也應該制定
蘇友辰/全國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本月廿七日律師界聯合民間團體上街頭遊行,共同發出完成《法官法》立法的心聲。雖然人數不是很壯盛,但隊伍迤邐三、四百公尺長,對於祇顧埋頭苦幹賺錢,任人羞辱不敢吭聲的律師同道,倒是難得一見場景!

 這次遊行的「三不」大訴求集中在淘汰「壞法官」。有人問「壞法官」要淘汰,那「壞檢察官」怎麼辦?就像某檢察官在秘密偵查庭用三字經臭罵被告,或動不動就以要羈押被告威脅取供,或者是延遲收受判決正本,坐令上訴期間屆滿,喪失上訴第三審救濟機會而一再犯錯的檢察官,其惡劣的程度,難道不應制訂一部《檢察官法》加以懲戒淘汰嗎? 當然,有烏龍裁判,就有烏龍起訴,兩者相因相乘,而且「壞檢察官」的危害更大,蓋祇要檢察官一彈指,被告就陷於萬劫不復!事實上,由於法務部所領導的檢察體系,一再強調法官、檢察官系出同門,均為司法官,不應在身分保障有不同待遇,早期就有名為:「司法官」草案的提出,但不為司法院所認同。由於兩者身分屬性及職務工作不同,不能完全比照援引,宜另訂「檢察官法」以為適用。雙方堅持不下,有鑒於各界期待甚殷,最後妥協以不相牴觸的部分作「準用」的規定。司法院及民間律師團體則希望訂定落日條款,以免有削足適履「非驢非馬」之譏。

 整部《法官法》草案,套用警察對付集會遊行的口頭禪:「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也就是希望對多數優良的法官,能夠崇隆其地位與待遇,期能提高審判效率與裁判品質,而那些少數害群之馬,如不能善盡職責作出烏龍或枉法的起訴或裁判,終有一天也將成為《法官法》評鑑下的被告,接受國家人民的審判。
Verste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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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
文章: 10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29, 2007 10:16 am

文章 Verstehen »

公平一點
都來個退場機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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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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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96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05, 2007 7:25 pm

文章 Cate »

其實很簡單
檢察官起訴,但一審無罪,檢察官要被檢核,列入考績。
一審有重罪,二審無罪或微罪,一審法官要被檢核,列入考績。
同理 ....


同理,抽查被核刪,申覆回來者,審查醫師要被記點,超過多少點,健保局不得再聘用。
申覆不過,爭議回來者,審查申覆的醫師要被記點,超過多少點,健保局不得再聘用。

為什麼只有我們違規記點幾次後就會被停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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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r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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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2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7:17 pm

Re: 終於有人提檢查官法了

文章 alira123 »

TCL 寫:
Cate 寫:檢查官法也是很需要!
中國時報 2007.10.30 
《檢察官法》也應該制定
蘇友辰/全國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本月廿七日律師界聯合民間團體上街頭遊行,共同發出完成《法官法》立法的心聲。雖然人數不是很壯盛,但隊伍迤邐三、四百公尺長,對於祇顧埋頭苦幹賺錢,任人羞辱不敢吭聲的律師同道,倒是難得一見場景!

 這次遊行的「三不」大訴求集中在淘汰「壞法官」。有人問「壞法官」要淘汰,那「壞檢察官」怎麼辦?就像某檢察官在秘密偵查庭用三字經臭罵被告,或動不動就以要羈押被告威脅取供,或者是延遲收受判決正本,坐令上訴期間屆滿,喪失上訴第三審救濟機會而一再犯錯的檢察官,其惡劣的程度,難道不應制訂一部《檢察官法》加以懲戒淘汰嗎? 當然,有烏龍裁判,就有烏龍起訴,兩者相因相乘,而且「壞檢察官」的危害更大,蓋祇要檢察官一彈指,被告就陷於萬劫不復!事實上,由於法務部所領導的檢察體系,一再強調法官、檢察官系出同門,均為司法官,不應在身分保障有不同待遇,早期就有名為:「司法官」草案的提出,但不為司法院所認同。
嘿嘿 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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