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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四 6月 17, 2010 10:49 pm
aideLee
1) 釋憲前要先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釋憲前要走完行政訴訟的程序(如果所有訴訟都被駁回就可釋憲)
(2) 行政訴訟的程序:
訴願→再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請見行政訴訟須知,google查詢)
(3)如何訴願及提行政訴訟:司法院網站都有,訴訟文書還可以網路傳遞(行政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4)訴狀自己寫就可以,有律師或讀法律的朋友協助更好。
(5) 行政訴訟的費用:不高(所有程序走完約1萬元),見司法院網站,如需對外籌募請告知。
(6)訴訟對象:衛生署及考選部
(7)目的:
(A)撤銷波蘭台籍學生回台參加國內醫師國考考試的資格(非正式用語)
(B)撤銷已在醫院工作的波蘭國際班畢業的醫生資格(試看看)

◎簡單的理由如下(請參考,非法律用語,法規及判例在司法院網站都有,愈多愈好):

(1)歐盟的定義包括2002年才加入的波蘭等國是違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立法的精神及旨意:

(1-1) 法律的制定向來講求立法精神(請參考司法院院長賴英照先生所著的證交法逐條釋義的文章),我們認為衛生署擴大解釋歐盟的國家是違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的立法精神,換句話說,歐盟的定義不包括2002年才加入的國家,其理由是:

1-1-1衛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不包括波蘭),為什麼這15國會以歐盟概括稱之,因為這15國的生活水準高於台灣,也超出波蘭甚多。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水準的高低,全球均以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來比較,人均GDP愈高,表示該國人民生活水準愈高,基本上也表示醫療水準及醫生的素質愈好。國際貨幣基金會的資料得知:1995年歐盟15國人均GDP高出我國甚多,而2002年加入歐盟的波蘭低於我國甚多,更遑論與1995年歐盟15國相比。(見下表)
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與世界排名:
1995年歐盟15國在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是41310(美元),排名5-32
中華民國:16274,排名36
波蘭(2002加入歐盟):10858,排名49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會


1-1-2前衛生署葉署長在答覆立委質詢亦說「原來醫師法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有9個地區,就是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與香港等均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其他地區的要。其實,臺灣的醫學教育水準遠高過這幾個國家,所以這個條文是過去的看法,認為9個地區的醫學教育水準與臺灣相當或遠高於臺灣,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而2002年加入歐盟的波蘭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教育水準均遠低於歐洲及台灣。

(1-2) 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決定(行政處分)使醫學生(或醫生)在憲法上的權益重大受損

(1-2-1)依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若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生公法上的爭議,可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即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一行政處分,而人民對此行政處分有所不服者得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若仍有不服則可循訴訟之途徑解決紛爭。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決定對醫學生在憲法上的權益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屬於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所稱的「行政處分」。(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九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醫學生方面:
(1-2-2)依據成大醫院社工部許夙君主任所著之「有關醫師法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之法律解析」之文章可知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決定有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使醫學生的權益嚴重受損。(詳細內容見醫聯會網站)(入學考試、錄取難易度、素質及入學後的教育學程、水準訓練方式與國內不相同,即不平等)


醫生方面:
(1-2-3) 考選部的決定有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使不具醫師資格的波蘭國際班進入醫院工作,侵害醫生的工作權,應撤銷已在醫院工作的波蘭國際班畢業的醫生資格。相關法規如下:

(A)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B)大法官釋字第404號解釋便明白指出:「人民之工作(權)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
(C)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五 6月 18, 2010 11:41 am
docs
就做了吧!
-----------

不要再考慮什麼和諧, 尊長, 倫理...等了.

對於此等不公不義的事, 就做了吧!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五 6月 18, 2010 8:06 pm
gary
這是很好的建議
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
解決違法投機的不肖人士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五 6月 18, 2010 8:15 pm
image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五 6月 18, 2010 8:44 pm
superdog
(完美計劃)

只要你們做到了:
我們還可以自己問問自己(不是問X聯會):為什麼我們不敢告X保局告X生署或者申請釋憲?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9, 2010 12:01 am
aideLee
看了幾位先進的回覆,可能將訴願及行政訴訟與民刑事官司搞混了,兩者間不一樣。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與衛生署及考選部打官司啦。不是要告衛生署長(或其他長官)及考選部長,而是說這兩機關的作為使我的權益受損,我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方法來使他們的作為收回(在衛生署方面就是4-1條的歐盟不包括波蘭,在考選部方面就是不認定波蘭的學歷,不可參加醫師國考)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實不難,只是你們太忙沒有時間去找資料(所以同學朋友一起上網找就很快),或是第一印象就是請律師很費錢也麻煩,只是如果有讀法的朋友幫忙修飾用語及找相關法條更好。其次,要出庭答辯很麻煩(訴願及行政訴訟應該不用,最近在找律師朋友確認一下)

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及費用,還有寫訴狀等在司法院網站都查詢得到,法律判例及條文也是如此,連遞狀都可以用mail,真是進步太多了。以前,我們的朋友(商學系非法律系)曾經騎機車被撞,對方找了許多理由不認帳及不和解,最後自己看資料寫狀紙告上法院,自己出庭答辯,最後勝訴獲賠。

大學副教授升教授被校評會打回票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嗎?可以,訴願及行政訴訟被駁回後去釋憲,最後釋憲成功,該名副教授就升教授了(83年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很不可思議吧,也想像不到吧。

記得,自己的權益要自己去爭取,不告是不理的。衛生署及考選部的作為如果影響到你的權益,當事人(我們非當事人)一張訴狀也許就會發生很大的功用。一人一訴,也許比一人一票更有用喔(兩者並行更好)。各位先進加油!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9, 2010 9:59 am
gary
不要為了省錢因陋就簡
建議要找律師幫忙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9, 2010 11:38 am
image
gary 寫:不要為了省錢因陋就簡
建議要找律師幫忙
台灣醫聯會設個"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爭議"帳號接受專款專用的捐款???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9, 2010 3:31 pm
docs
論壇學長姊, 多是開業醫, 很忙的...真的.
多數只能在 論壇裡放放嘴炮,
若真的要配合,

1. 設個 台灣醫學生-反波 帳戶, 大家多少捐一點, 由時間較多一點的醫學生們出面.
符合, 有錢的出錢, 有力的出力, 有時間的出時間.

2. 若要論壇學長姊配合 行政訴訟, 恐有難度, 大家聽到出庭...等的, 臉的黑一半.
出了庭, 麵攤要誰顧呢?

3. 若有制式的文書, 最好是電子檔, 大家印出來, sign個名字, 寄出來,
這樣會較方便. 來論壇混了4年多, 我記得有次 施大也弄了個制式文書
要寄全聯會的, 結果, 最後寄的, 十個指頭數得出來...慘烈....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日 6月 20, 2010 12:51 am
aideLee
docs 寫:論壇學長姊, 多是開業醫, 很忙的...真的.
多數只能在 論壇裡放放嘴炮,
若真的要配合,

1. 設個 台灣醫學生-反波 帳戶, 大家多少捐一點, 由時間較多一點的醫學生們出面.
符合, 有錢的出錢, 有力的出力, 有時間的出時間.

2. 若要論壇學長姊配合 行政訴訟, 恐有難度, 大家聽到出庭...等的, 臉的黑一半.
出了庭, 麵攤要誰顧呢?

3. 若有制式的文書, 最好是電子檔, 大家印出來, sign個名字, 寄出來,
這樣會較方便. 來論壇混了4年多, 我記得有次 施大也弄了個制式文書
要寄全聯會的, 結果, 最後寄的, 十個指頭數得出來...慘烈....

(1)我們也認為醫學生較有可能,但學長姊們雖然很忙,若以其經驗能提出寶貴的意見也是莫大的貢獻。

(2)例如:台灣醫聯會設個"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爭議"帳號接受專款專用的捐款,這個想法就很棒,若更周延,希望加入兩點說明:
a.將該專款的收支明細公告於醫聯會網站上以昭公信,如此將會得到更多人支持。
b.將來收支後的剩餘款捐贈給台灣的公益或弱勢團體,讓大家的愛心幫助更多人。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日 6月 20, 2010 1:18 pm
gary
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 萬事俱成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2:26 pm
d5283
(GOODJOB)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2:57 pm
antonio
推~
屆時請公布帳號讓大家有點參與感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3:00 pm
colonel
aideLee 寫: b.將來收支後的剩餘款捐贈給台灣的公益或弱勢團體,讓大家的愛心幫助更多人。
革命尚未成功,就留著吧!!將來會用的到的,很多號稱是公益團體,其實...(像壹改會)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8:33 pm
hjh
aideLee 寫:看了幾位先進的回覆,可能將訴願及行政訴訟與民刑事官司搞混了,兩者間不一樣。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與衛生署及考選部打官司啦。不是要告衛生署長(或其他長官)及考選部長,而是說這兩機關的作為使我的權益受損,我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方法來使他們的作為收回(在衛生署方面就是4-1條的歐盟不包括波蘭,在考選部方面就是不認定波蘭的學歷,不可參加醫師國考)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實不難,只是你們太忙沒有時間去找資料(所以同學朋友一起上網找就很快),或是第一印象就是請律師很費錢也麻煩,只是如果有讀法的朋友幫忙修飾用語及找相關法條更好。其次,要出庭答辯很麻煩(訴願及行政訴訟應該不用,最近在找律師朋友確認一下)
您是醫師或醫學生或律師嗎??
可以請您直接上??
您是我們的一線曙光
(遠目) (遠目) (遠目)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9:00 pm
brian1968
[quote="docs"]論壇學長姊, 多是開業醫, 很忙的...真的.
多數只能在 論壇裡放放嘴炮,
quote]

怎麼被發現我是炮炮一族 (我不依) (害羞扭扭)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9:56 pm
aideLee
hjh 寫:
aideLee 寫:看了幾位先進的回覆,可能將訴願及行政訴訟與民刑事官司搞混了,兩者間不一樣。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與衛生署及考選部打官司啦。不是要告衛生署長(或其他長官)及考選部長,而是說這兩機關的作為使我的權益受損,我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方法來使他們的作為收回(在衛生署方面就是4-1條的歐盟不包括波蘭,在考選部方面就是不認定波蘭的學歷,不可參加醫師國考)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實不難,只是你們太忙沒有時間去找資料(所以同學朋友一起上網找就很快),或是第一印象就是請律師很費錢也麻煩,只是如果有讀法的朋友幫忙修飾用語及找相關法條更好。其次,要出庭答辯很麻煩(訴願及行政訴訟應該不用,最近在找律師朋友確認一下)
您是醫師或醫學生或律師嗎??
可以請您直接上??
您是我們的一線曙光
(遠目) (遠目) (遠目)
(1)我們既非醫師也非律師,只是幾個醫學生(醫一及二)的家長與朋友(與商學關係較深),因為工作關係認識幾位學法的朋友。這次若非自己的子女的關係,也不太好意思在此獻醜,畢竟隔行如隔山,對於醫學的養成制度與內容的了解,只是皮毛而已。「一線曙光」的形容實在不敢當,只是提出一些看法與大家討論而已。

(2)最近與幾位學法的朋友討論波蘭台生的法律層面,其實他們也不太了解其中狀況(只知道幾個人鑽漏洞去波蘭學醫),而且法律也是千條萬條,民法刑法等各有專精,就如同醫科分成皮膚、眼科等數十種,所以只能提供概略的方向。所以,我們就得花時間去摸索,碰到有問題再請教他們,就算是再修幾門學分。

(3)我們曾說過,不告不理,所以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雖然解決的方法很多,而訴願及行政訴訟甚至釋憲的時間較長也未必成功。但是,以法來解決有其更深層的涵義:若是釋憲成功,在判例上永遠會記載著,在台灣醫界的發展史上曾經有一段為維護醫學體制而努力奮鬥的過程。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10:23 pm
docs
aideLee 寫:
hjh 寫:
aideLee 寫:看了幾位先進的回覆,可能將訴願及行政訴訟與民刑事官司搞混了,兩者間不一樣。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與衛生署及考選部打官司啦。不是要告衛生署長(或其他長官)及考選部長,而是說這兩機關的作為使我的權益受損,我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方法來使他們的作為收回(在衛生署方面就是4-1條的歐盟不包括波蘭,在考選部方面就是不認定波蘭的學歷,不可參加醫師國考)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實不難,只是你們太忙沒有時間去找資料(所以同學朋友一起上網找就很快),或是第一印象就是請律師很費錢也麻煩,只是如果有讀法的朋友幫忙修飾用語及找相關法條更好。其次,要出庭答辯很麻煩(訴願及行政訴訟應該不用,最近在找律師朋友確認一下)
您是醫師或醫學生或律師嗎??
可以請您直接上??
您是我們的一線曙光
(遠目) (遠目) (遠目)
(1)我們既非醫師也非律師,只是幾個醫學生(醫一及二)的家長與朋友(與商學關係較深),因為工作關係認識幾位學法的朋友。這次若非自己的子女的關係,也不太好意思在此獻醜,畢竟隔行如隔山,對於醫學的養成制度與內容的了解,只是皮毛而已。「一線曙光」的形容實在不敢當,只是提出一些看法與大家討論而已。

(2)最近與幾位學法的朋友討論波蘭台生的法律層面,其實他們也不太了解其中狀況(只知道幾個人鑽漏洞去波蘭學醫),而且法律也是千條萬條,民法刑法等各有專精,就如同醫科分成皮膚、眼科等數十種,所以只能提供概略的方向。所以,我們就得花時間去摸索,碰到有問題再請教他們,就算是再修幾門學分。

(3)我們曾說過,不告不理,所以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雖然解決的方法很多,而訴願及行政訴訟甚至釋憲的時間較長也未必成功。但是,以法來解決有其更深層的涵義:若是釋憲成功,在判例上永遠會記載著,在台灣醫界的發展史上曾經有一段為維護醫學體制而努力奮鬥的過程。
--------------------------

真是令人汗顏,
我們醫師自己的事,
應該我們自己出來扞衛自己的尊嚴, 自己的學制的...

而代表我們的是誰呢?
目前法定的是 全聯會, 理事長是誰呢? 李明濱教授.

結果, 不是代表我們的全聯會出來幫我們扞衛,
而是其它熱心的民眾幫我們, 唉! 全聯會的幹部該汗顏啊!
(ps. 也許這些人是 抖在等...)

感謝你們,
也讓這段 波波 走後門, 違法的事蹟, 能留青史.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一 6月 21, 2010 10:26 pm
aideLee
(3)我們曾說過,不告不理,所以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雖然解決的方法很多,而訴願及行政訴訟甚至釋憲的時間較長也未必成功。但是,以法來解決有其更深層的涵義:若是釋憲成功,在判例上永遠會記載著,在台灣醫界的發展史上曾經有一段為維護醫學體制而努力奮鬥的過程。[/quote]

補充:大法官釋憲的拘束力: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85號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所謂的全國各機關,包含行政、立法及司法等政府機關。
◎各機關在處理有關事項時,必須依據大法官之解釋意旨。

→所以,趕快找以往有無類似解釋之判例(司法院大法官網頁),提供給醫聯會參考。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3:35 pm
aideLe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國家包括波蘭,明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即:
(1)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詳細內容如下:

一、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第80 條的規定,由學者(許宗力教授)引入國內,我國大法官受到學界影響,在大法官釋字第313 號的解釋文中,正式引進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後廣泛使用。我國於行政程序法第5 條與第150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與釋字相關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衛生署於九十一(2002)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波蘭等國係2004年才加入歐盟,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波蘭等國不包括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盟。

(2) 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1-1)衛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不包括波蘭),為什麼這15國會以歐盟概括稱之,因為這15國的生活水準高於台灣,也超出波蘭甚多。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水準的高低,全球均以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來比較,人均GDP愈高,表示該國人民生活水準愈高,基本上也表示醫療水準及醫生的素質愈好。國際貨幣基金會的資料得知:1995年歐盟15國人均GDP高出我國甚多,而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低於我國甚多,更遑論與1995年歐盟15國相比。(見下表)

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與世界排名:
1995年歐盟15國在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是41310(美元),排名5-32
中華民國:16274,排名36
波蘭(2004加入歐盟):10858,排名49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會

(2-1-2)前衛生署葉署長在答覆立委質詢亦說「原來醫師法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有9個地區,就是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與香港等均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其他地區的要。其實,臺灣的醫學教育水準遠高過這幾個國家,所以這個條文是過去的看法,認為9個地區的醫學教育水準與臺灣相當或遠高於臺灣,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
因此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教育水準均遠低於歐洲及台灣,當然應不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之歐盟。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自始無效,應立即撤銷波蘭台生的應考資格。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4, 2010 7:07 pm
gary
該行動了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三 5月 18, 2011 8:31 pm
Antumn
我想....歐盟有可以變更會員國名單的權利,
我們國家要承認學歷及醫師資格的國家名單,應該也是有權利變動才對.
總不能醫療水準落後台灣50年的國家,只要加入大英國協,加入美國,加入歐盟,我們的名單都一成不變,照單全收吧,
而這個變更,應該是能即時生效,否則怎麼為國人健康把關.
況且,能從這九大醫療先進國家的醫學系畢業,能力自有非凡之處,能夠傲視群倫,這些地區的醫師執照與台灣相比,難度何止百倍計,這些POPO等等高才醫學生,哪能懼怕任何證照考試呢?加考十場百場更有何懼.
如今需要站出來抗爭,抱不平,理由只有一個:因為考不上,根本沒有資格當醫師

Re: 對衛生署及考選部提起行政訴訟及釋憲途徑解決波蘭台生的建議

發表於 : 週四 5月 19, 2011 2:14 pm
loveT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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