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3衛福部為提升我國醫師專業知能及重點領域發展,於1月30日公告徵求104年度「培育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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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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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衛福部為提升我國醫師專業知能及重點領域發展,於1月30日公告徵求104年度「培育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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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衛生福利部公告】
104年度培育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計畫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7日核定之「培育醫師出國進修計畫」。
二、目的:提升醫療事故補償、醫師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臨床醫學末期病人疾病嚴重度評估及末期照護措施、整合式照護模式(含hospitalist)及遠距醫療之發展與品質。
三、內容:
1. 進修領域:針對醫療事故補償、醫師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臨床醫學末期病人疾病嚴重度評估及末期照護措施、整合式照護模式(含hospitalist)及遠距醫療等領域,由進修醫師自行向國外進修機構提出申請,並經本部核可者為原則。
2. 進修期限:6個月至2年原則。
3. 甄選名額:就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優等、新制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優等或合格、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推薦之人選,擇優遴取數名(各領域名額另定)。
4. 補助金額:每名補助額度最高為每年新臺幣50萬元整。
5. 出國進修人員之義務:
(1)於返國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單據送本部辦理核銷手續。
(2)於返國後3個月內繳交出國進修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提供)。
(3)出國入學進修者於學成後,需在1年內至相關領域學會月會、年會或學術演講會發表其研習成果,達到推動該領域發展之目標,並將發表資料報部備查。
(4)出國進行專題研究者於學成後,需在1年內至相關專業期刊發表研究成果或心得,達到推動該領域發展之目標,並將發表資料報部備查。
(5)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補助之金額應全數繳回。
四、被推薦出國進修之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於任職醫院,擔任與出國進修之項目有關工作2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1)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列甲等,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2)在任職期間工作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2. 語言能力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需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須符合擬進修或研究之學校或研究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條件;未訂有語言能力條件者,須經政府指定之機構測驗所前往國家之語文合格,始得選派。
(2)上開指定之測驗機構與成績合格標準如下:
○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A.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成績達中高級。
B. 赴英語系國家進修者,托福電腦測驗(CBT)成績達213分以上或新托福測驗(IBT)成績達79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者。
○2 ETS台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多益測驗(TOEIC)成績達785分以上。
○3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如需接受外語能力測驗,由各推薦單位逕洽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ETS台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報名及應試等相關事宜(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地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170號,電話02-23626385,網址:http://www.lttc.ntu.edu.tw,ETS台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45號2樓,電話02-27017333 ,網址:http://www.toeic.com.tw)。
(3)最近3年未曾受領公費出國進修。
五、計畫執行流程:
1. 徵求出國進修計畫階段:於104年2月28日前(以郵戳為憑),由推薦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備妥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被推薦醫師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2)服務醫院推薦函。
(3)被推薦醫師之研習計畫書(含學成後協助推動相關任務之具體計畫)。
(4)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2. 計畫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會議審查,並請候選人出席報告研習計畫書之內容。
3. 結果通知:於書面或會議審查後,由本部正式函文通知。
六、經費之撥付:出國進修人員經遴定後,應取得國外進修機構之許可,並填具至該機構進修之具體計畫書,由服務醫院連同領據、經進修人員及其服務醫院用印之合約書函送本部,於完成簽約程序後,由本部按年分次撥付進修人員之服務醫院予以轉撥。
七、本部對每位出國進修人員補助費用之標準:
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付,補助項目含:
1. 月支生活費。
2.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限搭乘經濟座(艙)位〕。
3. 每學年學雜費。
4. 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須事先提報計畫經本部核准)。
5、 綜合補助費〔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
八、出國進修人員出國進修計畫如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進修計畫。凡未經事先報請推薦機關及本部核准,自行變更計畫者,視為違約。
九、受本部補助出國進修之人員,於進修期限屆滿返國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服務,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回原服務機關服務期間至少須為出國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者,其回原服務機關服務期間至少須與出國進修之時間相同。服務期間,應遵守服務機關之相關規定,違反者,由服務機關依規定懲處。
十、為讓補助經費能充分使用及避免浪費出國進修名額,對於遴選通過後,又因故放棄之醫師,2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本計畫。
十一、推薦醫院應負責下列事項:
1. 妥為辦理出國進修人員查核及協助申請進修機構。
2. 協助出國進修人員辦理一切出國手續。
3. 對出國進修人員在出國期間,應經常保持聯繫,瞭解其進度,鼓舞其情緒,並責成該員於期滿返國1個月內,檢據辦理核銷,3個月內提送出國進修報告書。
4、出國進修人員若未依限返國服務者,除應依合約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於1個月內,協助追繳進修人員出國期間所領取之一切費用。
十二、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104年12月31日年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
十三、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有關本計畫申請之疑義,請洽本部醫事司。
   聯絡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電話:02-8590-6666 李佩真小姐。
電子郵件:mdjanelee@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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