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只有一個,也沒有替代性治療(ECMO 體外循環只能稱極短暫時間),所以振興心臟 醫學中心--魏錚醫師說:HIV-infected donor 在器官移植法修法時,可考慮在 受贈者(recepient)同意下,可考慮納入
胰臟移植對IDDM病患來說,一方面歷史較短,一方面有胰島素治療,也不必考慮使用HIV-infected donor
腎臟移植已有五十年歷史,並且也有五十年的替代性治療(RRT 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發展,由於腎來源有限,而累積的長期透析患者,永遠追不上腎移植需求,;由於屍腎移植因腦死(或心臟)判定,都會有捐贈者的腎臟傷害,所以限制了移植腎的存活率,; 由於單一腎臟並不會造成捐腎者的壽命縮短或併發症(如果好好篩選),所以近二十年來,歐美先進國家多鼓勵活體腎移植,增加腎來源,更重要的是移植腎存活率大大提高,才符合成本效益(腎移植與長期透析成 本),; 由於抗排斥藥物與愛滋病藥物的發展,所以最近美國有些腎移植中心嘗試做HIV-Infected donor(但都是嚴格篩選傳染力的情況下),某些愛滋病藥--CNI本身就有腎毒性,同時抗排斥藥與愛滋病藥間的交互作用,仍有許多未解答的疑問,所以HIV-infected donor不論美國 或歐洲的腎移植Guideline,都是 排除在捐贈者名單外,所以這是目前爭議性高的議題 肝臟移植是否將HIV-infected donor 納入,就如同腎移植的爭議一樣,同時需肝臟移植者大多數可能合併 B C 肝問題,這又是另一重要議題,我 非肝移植專家,故就此打住
PS:"我要強調的是--- 1.任何醫療行為都必須先考慮病患的利益,同時在科技發展的當下,也必須考慮成本與效益,就如同有文獻說:腎移植的捐贈者(Donor)如果有HIV-infected,就必須考慮同時使用抗排斥藥物與愛滋病治療所需的花費 2. 法不足以規範器官移植的道德觀,而是需要專業醫師的醫師信仰與價值觀判定,一個器官移植團隊的領導者,至少有十或二十年以上的行醫經驗,他的醫師基本信仰與價值觀,做出的專業判斷理應被尊重 3.就如同台大柯文哲醫師前些時間說:台大有一老婦因心臟衰竭,住院三個月(?),老婦已簽DNR同意書,最後他姪兒卻堅持急救,並裝ECMO(柯醫師也覺得不必要),十五天後死亡,;老婦是含恨過逝,同時極度浪費醫療資源(無效醫療-柯醫師言),僅因為安寧緩和修訂法的規定,醫院與柯醫師判斷會引起訴訟,那醫師的基本信仰與專業何去?安寧緩和法的修訂目的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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