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一國兩制 後患無窮
    * 2009-01-09
    * 中國時報
    * 【王惠珀】
     立法院本院會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承蒙立委徵詢,筆者詳讀該法後,差點昏倒。
     該法第一條「為辦理食品藥物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立法旨意,係為保障國民健康,統合食品藥物之事權,符合整合醫學的世界潮流,值得肯定。但從第二條以降,卻與第一條立法旨意違背,缺乏專業思維。
     該法第二條「掌理食品、中草藥新藥、西藥、管制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之管理,其實中草藥新藥、西藥,都不是我國藥事法所界定的法定名稱,將來該局如何掌理藥事法不存在的藥品?其實,藥事法規範的藥品只有原料藥與製劑。中草藥是製造新藥的原料,如果執意於該名稱的原料屬性,那麼先修藥事法給予「中草藥新藥」正名,同時把從尿液抽取的胰島素或酵素類藥品改稱為「馬尿新藥」、「牛肝新藥」。
     如果執意於該名稱的成品屬性,那麼就限定「中草藥新藥」為中草藥,由傳統中醫界使用。「中草藥新藥」名稱傳聞多時,如今立法正名,正好昭告世界,台灣的藥物專業水準既不科學、不合法、不合邏輯、又充滿矛盾,會鬧國際笑話。
     再者,該法第二條明列西藥及中草藥新藥,刻意排除一般中藥。如果新成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只管西藥,不管中藥,依據該法第一條,代表衛生署已認定中藥不是藥品,那麼依照藥事法,中藥不應核給許可證。立法院在通過該法之前,宜先責成衛生署完成下列事項:一、先修藥事法第八條,刪除固有成方製劑(中藥);二、修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法,刪除該單位核發中藥許可證之權責;三、去藥證化以後之中藥如宣稱療效,以違背藥事法六十九條「非藥物而為療效之宣傳」處辦。
     台灣人亂用中草藥難道不嚴重?民國八十四年中藥從衛生署切割出去,由中醫藥委員會核證之後,十四年來切割式的行政造成事權不一標準不一。藥品許可證五千多張,中藥許可證卻已超過一萬一千張,同樣藥材泡的藥酒有些是藥品許可證,有些是中藥許可證。給人民創造胡亂用藥的空間,並製造一加一大於二的消費風險。誰都無法否認肝腎疾病盛行率的攀高及健保負擔的沉重,與用藥有關。這是我國衛生政策藥政管理的第一次錯誤,早已令筆者等醫藥界人士憂心不已。
     如今新成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辦理食品藥物業務(第一條),卻立法不管中藥(第二條),代表衛生署不在乎人民如何使用中藥。新政府懷抱舊思維,抱殘守缺向政治妥協,採取「不能管的中藥就不要管」的鋸箭式施政態度,正式宣告我國藥品管理以及人民的身體在用藥上的一國二制,不知道傷了多少對新政府懷有期待的選民。那將會是衛生署的第二次政策錯誤。
     看著政府漠視人民安全,制定不能保護消費者的藥品管理政策,我要說藍綠政權一樣令人灰心。身擔藥學教育的我也要向歷史交代,在二○○九年國民黨時代仍然政客當道,我們藥學專家毫無著力點。(作者曾任衛生署藥政處長,現為台北醫學大學藥學院教授兼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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