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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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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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john 寫: 魯賓大手腳真快... (眼汪汪)
借轉貼,失禮了! (跪拜禮new)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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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kwojohn »

lupin 寫:
kwojohn 寫: 魯賓大手腳真快... (眼汪汪)
借轉貼,失禮了! (跪拜禮new)
不會不會...版主辛苦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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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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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1321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019
骨折婦開刀亡 長庚判賠450萬
未告知風險 家屬聽信醫師釀悲

2011年 10月19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
五十四歲婦人陳秀英吊單槓不慎摔落,胸椎骨折,長庚骨科主治醫師范國豐僅說要開刀,但沒告知風險及另有替代療法可免開刀,結果,陳婦術後併發腦中風枉死,家屬怒告醫師並向長庚求償,高院認定醫師未告知手術風險有疏失,昨判長庚須賠四百五十萬元。

陳秀英的女兒王淑敏昨痛批:「長庚給我的感覺是為了賺錢,有病人就抓來開刀。」醫療人權促進會理事長白美芸也抨擊:「病人和家屬不懂醫療又六神無主,長庚塞一張手術同意書叫家屬簽,也沒說明就把責任推給家屬,實在沒醫德。」長庚則回應:「收到判決書再考慮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二○○七年九月間,陳婦在公園運動時,吊單槓不慎摔落地面,導致胸椎骨折,被送往林口長庚急診,范國豐直接告訴家屬,必須為陳婦施行人工代用骨重建手術。

婦曾大喊「不要開」
陳婦得知後,雖因恐懼開刀而大喊:「我不要開!」但家屬基於信任醫師,仍安撫陳婦並簽下手術同意書。

王淑敏指控,當時護士拿來的手術、麻醉同意書只寫病人姓名資料,其餘手術原因、醫師聲明、醫師簽名、時間等欄位全空白,「護士叫我們先簽,范國豐半小時後才簽字,根本沒提到手術風險。」

丈夫自責精神崩潰
王淑敏受訪哭訴:「我恨自己為什麼要簽下手術同意書!」還說:「父親情況更糟,因自責沒照顧好妻子,內疚得不敢面對親友,常縮在家裡發呆,嚴重到必須看精神科醫師。」

范國豐雖辯稱已告知家屬風險,手術同意書也註明風險,但無法舉證曾親口告知家屬。法院認定,醫師須親自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手術風險,若只是要求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的同意書上簽名,不算盡到告知義務,且若當時確實告知風險,家屬大可選擇其他療法,陳婦不至於喪命。

醫師曾凸槌賠78萬
此外,一審依據骨科醫學會報告,認定陳婦手術時全身麻醉,有萬分之一到五的風險可能引發腦中風,且陳婦病情其實可用復健等保守方式治療,不一定要開刀,高院也認定長庚要為醫師疏失負責,昨判長庚須賠陳婦丈夫及三名子女共四百五十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范國豐仍在長庚執業,他日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現由桃園地院審理中。事實上,范國豐手術出問題並非頭一遭,九年前他為手臂遭刺傷的男子陳信同開刀,即因疏於檢查筋脈害陳男神經受損,高院去年判他和長庚須連帶賠償陳男七十八萬元定讞。

手術前注意事項
.找有經驗的專科醫師開刀,並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麻醉。
.請醫師詳述手術與麻醉步驟、評估風險。
.告知醫師病患過去病史、手術史、藥物過敏紀錄。
.術前確認哪位醫師操刀,並要求醫師標示開刀部位。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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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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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病患問鬼神 婦控名醫勾神棍
拒辦法事人往生 醫表遺憾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023
2011年 10月23日

【地方、生活、專案中心╱報導】器官移植名醫被指勾結神棍斂財!一名嘉義腎臟病患接受台北榮總移植外科主任龍藉泉換腎手術後,因病情不見好轉,龍竟向患者家屬推薦到神壇問事,壇主獅子大開口要索16萬元法事費用,家屬拒絕,病患後來因併發肺炎往生。家屬憤而向《蘋果》投訴,懷疑是未配合神棍,病患才沒受到醫師妥善照顧死亡。

換腎病患余登煌(50歲)於本月7日在台北榮總過世,其妻李思慧日前在丈夫靈堂前泣訴:「他(丈夫)透過擲筊說一定要揭發醫師惡行,不要再有人受害。」遭指控的龍藉泉(50多歲)醫師前天在醫院辦公室面對李女質疑:「我不能諒解你一直叫我去那個神壇。」龍回說:「那只是我一個建議。」
龍藉泉昨接受《蘋果》訪問時說:「發生此事我也感到很遺憾,可體會家屬心情。」他不願回應指控。

榮總:並非事實
台北榮總表示,經查龍醫師確會在家屬無助時,建議尋求宗教寄託,但該神壇作為龍藉泉都無所悉,家屬指控非事實。而余登煌是糖尿病合併腎衰竭患者,術前移植團隊已和病患及家屬充分溝通,術後因嚴重排斥,導致死亡,並無疏失。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發展組組長朱顯光說,重症病患確有情緒、心理支持的需求,醫師可能出於好意給予相關建議,但應說明清楚,以免病家以為是另類療法或其他暗示,造成誤解。

夫換腎無法排尿
住嘉義的李思慧說,丈夫3年前因糖尿病洗腎,她決定捐腎救夫,今年7月中到北榮醫院向龍藉泉醫師求診,一周後完成腎臟移植手術。但丈夫術後一直未排尿,龍藉泉巡房時給她一張位於汐止的「天宇三三道合五化院」名片,要她去問問看,並說「這事不要告訴別人」。兩天後她到該主奉瑤池金母的神壇,負責人蔡勝義竟說是她帶二個嬰靈,丈夫才被鬼魂拖住無法排尿。
李思慧指出,蔡勝義說要辦法事,要16萬元。她認為對方根本是神棍歛財,不願配合。後來丈夫病情仍不見好轉,龍藉泉又對她說「妳只剩兩條路,一是我說:的名片,二是找精神科醫師。」
李思慧表示,上月中旬,龍藉泉又問她有沒有去找蔡勝義,還替蔡辯解嬰靈說,而丈夫上月底因肺浸潤住進加護病房,龍醫師巡房時不談病情,只對她說「我給妳的建議永久有效」。本月7日丈夫往生。

神棍瞎掰嬰靈說
《蘋果》記者本月14日佯稱母親罹子宮頸癌,是龍醫師介紹到神壇問事,發現神壇位處偏僻。蔡勝義聲稱是「龍藉泉20多年好友,龍的病患都來做過引渡。」並瞎掰嬰靈說,還推銷藥丸。
當時記者曾請蔡撥電話給龍藉泉,佯稱要拜託龍多照顧住院母親,蔡撥打手機後說:「沒人接電話。」蔡還表示,是龍拜託他來管理這間廟,但沒說神壇的收入是否會分給龍。

名醫推薦神棍事件簿
2008年
余登煌罹患糖尿病開始洗腎
2011/03
余妻李思慧決定捐腎救夫
2011/07/21
余男到台北榮總找龍藉泉醫師做腎臟移植手術
2011/07/28
余男接受換腎手術,手術順利
2011/08/14
余男術後未排尿,龍藉泉拿蔡勝義神壇名片給余妻,要余妻去那裡問問看
2011/08/16
余妻到神壇問事,蔡勝義稱余妻帶兩個嬰靈,拖住丈夫病情,要做引渡法事收費16萬元
2011/09/16
龍藉泉問余妻有沒有去找蔡勝義,並替蔡辯解嬰靈說
2011/09/30
余男肺浸潤,住進加護病房
2011/10/02
龍藉泉巡房時向余妻說:「我給你的建議永久有效!」
2011/10/07
余男在醫院往生
資料來源:李思慧、《蘋果》採訪整理

龍藉泉小檔案
年齡:50多歲
家庭:已婚、育有2女
學歷:高雄醫學院醫學系、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
經歷:台北榮民總醫院一般外科住院醫師、總醫師、主治醫師
現職:台北榮民總醫院移植外科主任
專長:一般外科、肝膽外科、肝臟移植、疝氣手術治療
資料來源:台北榮民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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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給錯藥 害死女嬰 現又偽造病歷 醫師涉詐健保5百萬元 百萬交保
2011-10-23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九年前吳萍建醫師負責的屏東東港崇愛診所爆發給錯藥事件,造成十個月大蔡小妹妹死亡;吳日前又爆發偽造看診病歷及處方箋,詐領健保費五百萬元;檢警前往他所開設的四間連鎖診所,帶回帳冊等證物,訊後將他及祕書徐瑞璘各以一百萬、八十萬元交保。

 吳萍建的崇愛診所出事後,遭衛生單位勒令停業一年,改名德鴻診所繼續營業,之後他與也是診所祕書的同居人徐瑞璘,又擴大營業大寮的吳萍建小兒科診所、鳳山的詠馨診所、孟昌診所。

 日前民眾檢舉吳萍建的四間診所,利用老病患或親戚,將健保卡寄放在診所機會,涉嫌偽造醫師看診病歷及虛報高價藥品,向健保局詐領健保補助,期間達三年多。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檢察官甘若蘋指揮刑事局南打中心蒐證,歷經四個多月比對、分析健保申報資料及病人就診記錄,發現吳男與徐女涉有重嫌。

 廿日南打中心持搜索票,會同高雄港警局、高雄市警局、屏東縣警局,動員六十多名警力及十名檢察事務官,配合健保局高屏業務組前往診所搜索,並傳喚吳萍建及其他醫師、藥師、護士、行政人員等十一人及十五名病患到案說明。

 檢警調查,吳萍建犯罪手法是利用病患取藥時,多紀錄一次門診記錄,或以健康檢查名義,多偽造一次就診記錄;甚至還查出病患同一天到不同區域的兩間診所掛號,每人次詐領診療費、藥費近五百元,三年來共詐領約五百萬元。

 吳男及徐女否認詐領,但藥師、護士、行政助理及病患等十多人坦承犯行;訊後檢方認定有七人參與詐領補助,各以一至三萬元交保,至於吳男、徐女各以一百萬、八十萬元交保。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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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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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哥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 ... ay-so2.htm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前台中榮總副院長蔡養德之子蔡維則,因詐欺案被通緝中,最近又在網路上化身美國在台軍火商「周必偉」、「Hamilton」,詐騙中年熟女,就讀博士班的周姓婦人誤以為遇到如意郎君,被他騙走4百多萬,導致無錢付學費而被退學,也付不出房貸,哭訴「我已一無所有!」憤而報警逮捕這名前科累累的網路男蟲。

蔡嫌昨被警方逮捕時滿口英語,假裝不懂國語,辯稱自己是ABC(指出生於美國的台灣人),且拒絕表明身分;警方最後強制按他指紋,蔡嫌才改用流利國語承認是台灣人,又自稱有碩士學位,但警方從戶口卡發現僅登載為國小肄業。

招搖撞騙 父勸不聽

其父蔡養德從台中榮總已退休多年,據榮總同事說,早年蔡養德還在榮總上班時,面對兒子老是在外招搖撞騙,也很頭痛,因屢勸不聽,最後對外聲稱兒子在外言行一切與他無關。

警方調查,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多項前科的40歲蔡嫌,是在UT HOME網路聊天室,鎖定熟女,自稱是台裔美籍,是美國軍火商「諾斯諾譜格魯曼台灣辦公室代表人」,藉此吸引女性,至少有3名熟女被騙。

51歲周婦指控,8月在高雄結識蔡嫌,蔡自稱「周必偉」,表示可幫她解決博士班問題,2人開始交往;期間,蔡嫌聲稱他母親會匯2千萬給他,屆時再轉匯到她帳戶抵償,所以蔡的食衣住行花費都由她支付,前後開支逾220萬元,後來又說他的公司也會匯款,向她索取帳號、存摺、印章,還騙她,她未來的房貸、學費都由他處理,以後都不用再看帳單;沒想到,11月下旬她接到銀行通知房貸嚴重拖欠,連學校也因收不到學費,將她勒令退學。

周婦說,經清查存款,才發現2百萬元存款被分次盜領,戶頭只剩幾百元,家中電腦、手機、鑽石也遭席捲一空,蔡嫌從此人間蒸發。

網路肉搜 惡名昭彰

周婦說,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才發現蔡嫌已「轉戰」台北,改以「Hamilton」暱稱,向42歲金婦佯稱可幫她外婆轉院而騙得6萬元;兩婦於是聯手反擊報警,警方昨循線赴太平洋會館將蔡嫌逮捕到案,並起出各類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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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yih
CR
CR
文章: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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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媒體時常侵害個人之肖像權。

安全大漏洞 臉書又糗 祖克伯密照全曝光
作者: 楊明暐╱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楊明暐╱綜合報導】
全球最大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又被踢爆安全出現大漏洞,駭客利用臉書網站所提供「不當照片」通報工具的瑕疵,取得用戶不願公開的寫真,就連「臉書」創辦人祖克伯與華裔女友普莉希拉.陳(Priscilla Chan)的一系列居家照,也讓網友一覽無遺。
最早發現這一漏洞的,是某個網路健身論壇成員,他們發現透過臉書的不當照片通報工具,舉報某用戶的大頭貼照屬於「裸露或色情照片」,就可以利用這項工具,進一步檢視該用戶儲存在網站上不對外公開的照片。
一群駭客獲悉此事後,利用同樣手法取得網站創辦人祖克伯未公開的十四張照片,包括他為女友準備餐點、抓著一隻雞、照顧小狗以及和歐巴馬總統會面等鏡頭。
駭客將這些照片貼在「駭客新聞」(Hacker News)論壇網站上,北卡羅來納州一位軟體工程師隨後將照片連結網址張貼在照片分享網站「Imgur」上,並寫下標題:「該修正那些安全缺陷了吧,臉書」。
針對這一尷尬情況,臉書聲明表示已緊急修正這一安全漏洞,並宣稱受影響的用戶有限,但並未公布有多少用戶的私人照片因此流出。擁有大約八億五千萬用戶的臉書已不止一次被揭露安全存在漏洞,這次連自家老闆的私人照片也全都露,確實令他們顏面無光。
英國廣播公司(BBC)網站在公布上述祖克伯的照片之前,曾徵求「臉書」許可,該公司則回應這些照片已流入公領域,他們不會針對此事打侵權官司,顯然相當認命。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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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lupin »

醫師駕車撞桿 嬰脫懷抱喪命
2012年 01月09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9/pvtype/r

【曾伯愷、謝東明、呂品逸╱新北報導】桃園一名醫師昨開車載著妻子與未滿一歲的女兒,準備返回妻子位於新北市三峽區的娘家,不料半路上疑因精神不濟,車輛打滑失控撞上路旁電線桿基座,車頭幾乎全毀,夫妻倆頭部受傷,幸無生命危險,但女兒腦部受重擊不治,醫師難過大哭:「不要走,我的寶貝!」

「寶貝不要走」
警方調查,醫師李俊志(三十一歲)住在桃園中壢,昨下午四時許開車載著妻子壽奕方(三十一歲)與未滿一歲的女兒,行經新北市樹林區環河路段,過柑園二橋路口後,車子失控撞上路旁電線桿基座,由於力量猛烈,轎車迴轉約一百八十度,反向煞停在路中間,車頭幾乎全毀,破碎的零件還四處噴濺。
李男頭部受到撞擊,但強忍不適下車察看,只看見後座妻子可能因撞擊的關係昏迷倒臥座椅上,妻子懷裡的女兒卻已掉落在腳底,耳朵也隱現血跡。
警方與救護人員獲報後連忙到現場,將三人送往醫院急救,夫妻倆得知女兒不治相當難過,李男也哭喊著:「不要走,我的寶貝!」
警方表示,李男與妻子昨先到台北市某飯店參加喜宴,喜酒結束後便開著車準備順路回老婆三峽娘家,由於女兒哭鬧,李妻坐到後座抱著、哄著小女嬰。

頭暈駕車打滑
李俊志說,因為他日前感冒未完全復元,所以行經環河路時突然覺得有些暈眩,於是便稍稍閉了下眼睛,想調整一下精神,沒想到睜開眼後卻發現車子打滑失控,一下子就撞向路旁電線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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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lupin »

自由時報 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life8.htm

服藥引發史蒂文強森症候群不治 醫師無罪

亞東醫院醫師李少白,被控未告知不良反應就開藥,導致一名婦人服藥引發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死亡,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未詳細告知其有何不適症狀,且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李無過失,依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95年,新北市一名婦人因下背、膝蓋疼痛,至亞東醫院骨科就診,同年12月底轉到神經內科求診;醫師李少白說他當天診斷婦人罹患「感覺異常性股痛」,因此提出兩種藥物供她選擇,婦人選擇了有健保給付、治療癲癇與三叉神經痛的Tegretol。檢方調查,不料婦人多次回診拿藥,病情逐漸惡化,96 年3月19日因史蒂文強森症候群不治,家屬控告醫師涉及業務過失致死。(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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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旺大 »

hitachi 寫:
ccs0102 寫:大家應該雞婆一點有看到就幫忙備份
對於這些惡質低級媒體實在忍無可忍
建議拒絕這種媒體訪問!
說的好 (GOODJOB)

每一個人的雞婆就一股大力量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夯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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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lupin »

如果用文字溝通是一種錯誤,文字工作者包括上不了鏡頭的記者全部都應該轉行, 所有報紙書店全部關門,改賣DVD/CD。

圖檔


聲帶長繭 怪醫看診不開口 同業批放屁 「筆談傷害醫病溝通」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20213

2012年 02月13日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開業耳鼻喉科醫師紀乃霖聲稱聲帶長繭,自去年四月迄今為休養而噤聲,看診不說話,一律寫字和病患溝通,近來引發網友討論。醫界直言,只筆談會傷害醫病溝通與信任,患者恐無法充分了解病情、遺漏重要診斷。北市衛生局本周將派員了解,若確有影響,不排除輔導該醫師。

日前有人在台大PTT(telnet://ptt.cc)發文指出,北市文德耳鼻喉科診所醫師紀乃霖看診時從不與患者或護士說話,只靠筆談溝通,引發網友討論。記者上周以民眾身分就診三次,診所人員即先告知醫師喉嚨不適、無法說話,將以寫字溝通,若能接受再掛號。

噤聲將長達兩年

看診時記者詢問問題,紀乃霖不開口,只寫下「少說話、勿吃冰冷辛辣」等醫囑;問他鼻過敏可否開刀根治,他寫「不認命,就只好到處受騙、到處失望」來勸阻;再問他為何不說話,他半開玩笑寫下「你管我」。

五十二歲的紀乃霖於二○○一年開設文德耳鼻喉科診所。該診所人員聲稱紀乃霖聲帶長繭,要噤聲休息兩年,才會完全康復,前年起就不說話,雖中途症狀好轉,但一開口又復發,故自去年四月迄今都噤聲。記者事後表明身分採訪,紀不再受訪僅透過診所人員回應:「謝謝大家關心。」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孫友聯批評,光靠寫字溝通,一定會有資訊揭露不完全的風險,特別會影響年邁不識字或有視力障礙的病患,「建議該醫師暫時停業,等喉嚨復元再看診。」

新光醫院耳鼻喉科主任侯勝博直言,聲帶長繭而要兩年不說話,並無實證醫學依據,根本是「放屁」。且若病情如此嚴重就應好好休息,「為何還要繼續執業?」長期只筆談,將傷害醫病溝通與信任,患者恐難充分了解病情,甚至醫囑無法寫完整而遺漏重要診斷。

衛生局派員了解

振興醫院耳鼻喉科主任級醫師張學逸指出,聲帶長繭主因是講太多話或發聲位置錯誤,早期可藉藥物消腫,急性病發可噤聲兩周讓喉嚨休息,半年內少講話即可,噤聲兩年有點誇張。

針對紀乃霖看診不說話,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無明顯違反醫療法規。北市衛生局主祕姜郁美則說,本周會派員了解,若影響醫病溝通不排除輔導。

民眾:會怕怕的

民眾林浩群說,遇到醫師不講話會怕怕的,民眾葉士華更說不會就診,「不想拿健康開玩笑」。讓紀乃霖看病兩年的郭太太則說,紀講話很幽默,即使後來不開口,也會以文字充分溝通。

紀乃霖 (52歲)
◎學經歷:
˙1996年進入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擔任耳鼻喉科住院醫師
˙1998年於《中華民國耳鼻喉科醫學會雜誌》合作發表《鼻中膈之血管球瘤-病例報告》
˙2000年耳鼻喉科專科醫師甄審合格
˙2001年設立文德耳鼻喉科診所
◎爭議:
˙稱因聲帶長繭,須噤聲2年,為患者看診時全程不講話,以手寫回應。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醫療糾紛申訴管道
●衛生署醫事處
郵寄至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健保局醫療申訴專線
0800-030-598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02)2752-7286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02)2709-1329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02)2700-1234
●各縣市衛生局
資料來源:上列單位、《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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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life18.htm
婦生產不治 家屬控名醫假急救
一名產婦日前由台安醫院婦科名醫陳思銘接生,失血過多不治,家屬質疑醫療疏失。(記者吳岳修攝)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擁有亞洲第一位人類性學博士學位的台安醫院婦科名醫陳思銘,月前替一名產婦接生時,因產婦呼吸停止又大量失血,陳思銘緊急開刀搶救,仍告不治,家屬質疑醫療疏失,並指控醫院還在「開刀搶救時就找牧師來慰問,根本就是假急救」,警方將陳思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法辦。

院方︰罕見羊水栓塞 致死關鍵

台安醫院公關謝主任指出,賴姓產婦因為分娩時併發羊水栓塞,負責接生的陳思銘醫師緊急動刀搶救,賴婦仍因失血過多往生,但致死原因是產婦自體發生的羊水栓塞,非醫療疏失,而且不幸中的大幸,雖然母親遺憾過世,但腹中女嬰平安存活下來;至於牧師出現是因為台安醫院信仰基督教,原本就設有駐院牧師,視情況安慰與開導醫院中有需要的病人與焦急的家屬。至於陳思銘的回應,因記者昨天未連繫上,暫無法得知。

「羊水栓塞」可說是所有婦產科醫師最害怕的夢魘,根據維基百科解釋,羊水栓塞十分罕見,每兩萬次分娩中才可能出現一次,大部份產科醫生一生執業生涯可能從未經歷過,然而陳思銘醫師在台安醫院執業期間,竟遇上兩次;根據警方調查,陳思銘多年前處理一起分娩案時,產婦也因羊水栓塞造成一屍兩命。

羊水栓塞臨床反應指的是,產婦分娩過程中,因為隔開子宮與羊水的羊膜及胎盤破裂,含有胎兒糞便、毛髮及皮屑等異物的羊水,進入孕婦體內,引發母體發炎、血液栓塞現象,進而造成產婦血液中凝血能力消失,導致產婦出現大量失血及心肺衰竭狀況。
~~~~~~~~~~~~~~~~~~~~~~~~~~~~~~~~~~~~~~~~~~~~~~~~~~~~~~~~~~~~~~~~~~~~~~~~~~~~~~~~~
為偉大的婦科同仁致敬,甚或致哀… (窮)

家屬不明事理已令人失望,

記者遣詞用字用心之惡毒更是不堪。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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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20217

醫嫖幼齒5P 加重判16年
2012年 02月17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六十九歲的高雄「宏吉診所」開業醫師王宏吉,被控多次以金錢引誘國中少女援交,除在K
TV摸舔少女胸部,還帶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猥褻、性交易,最多曾同時帶四少女開房辦事,總計他前後至少性侵猥
褻八名十三歲至十五歲不等少女。一審原以他共犯十九罪判刑十五年二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太輕,昨加
碼改判為十六年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王宏吉目前在押,他上訴後仍聲稱絕無與女學生性交易,表示他只是看她們洗澡,享受「跟天真無
邪的女孩在一起的樂趣」,根本沒出手碰她們,但合議庭不採信仍予重判。
一個拉一個援交

檢方起訴指出,王宏吉近幾年來多次與另名老淫醫陳哲文、藥商林俊滄,共同透過一個拉一個的方式,尋找尚在就
學的幼齒少女援交,每次則給予數千至一萬元不等代價。其中最誇張的一次,是王宏吉同時帶四名少女到汽車旅館
開房間,四人中最小的僅有十三歲。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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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HEALTH/HEA1/6950195.shtml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陳震南,97年6月間診治未滿周歲男嬰蜜餞哽塞食道,誤診是腸胃道出血,後來男嬰轉入加護病房,從食道夾出一顆黑色蜜餞,因醫師的嚴重疏失,造成男嬰食道狹窄的傷害,須接受8次食道擴張手術,台中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醫師陳震南、謝欣洋。

陳震南(32歲)否認犯行,辯稱豐原醫院轉診的救護紀錄表載明「異物哽塞已除去」,男嬰有嘔吐但呼吸平順,他安排X光拍攝無異狀,經他在點滴中加入止吐劑,嘔吐物減少。

他研判是腸胃道出血,並沖洗腸胃排除胃出血可能,有異物也應該由男嬰身體自然排出。

醫師謝欣洋(35歲)則辯稱他發現男嬰口腔有潰爛情形,詢問家屬得知是食用蜜餞哽塞咽喉,有持續流口水情形,他判斷食用蜜餞體積小對身體無害,正常情形應可慢慢滑入胃部。

檢察官認為嬰兒食道較幼童或成年人為狹小,舌嚥蠕動能力較弱,醫師既知男嬰是因蜜餞哽塞而就醫,竟未採取電腦斷層或內視鏡檢查,輕率信任緊急醫療救紀錄表記載、及X光片檢查結果,認定蜜餞已完全取出或滑落胃部,未及早發現殘餘蜜餞梗在食道,即有過失。

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認定,蜜餞體積小,難由X光檢查發現,本案醫師採行X光檢查未發現異物,而不採取其他檢查手段,與醫療常規不符。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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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130588 寫:名醫陳炯鳴遭約談 涉詐健保300萬
精神科醫師陳炯鳴與妻子邱富蘭經營兩家老人安養中心,被控涉嫌盜刷老人的健保卡密集捏造精神科就診紀錄,並開立大量精神科藥品,藉此詐領至少三百萬元健保給付。健保局察覺異常主動函送檢調偵辦,陳炯鳴住處、精神科診所與安養中心共四處昨被搜索,陳炯鳴、邱富蘭與陳炯鳴的弟弟陳智鳴、妹妹陳慧萍均以被告身分被約談,檢方漏夜複訊中。
(不要啊) (不要啊) (omg)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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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20321
未測腦壓害癱 名醫判賠3341萬

2012年 03月21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
台中市男子陳仁傑(二十七歲)七年前因車禍顱內出血,由曾搶救「人球案」邱小妹而聲名大噪的童綜合醫院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為他開刀,但事後李和醫師呂志明、李傳輝被控未在術後放置腦壓監測器,致未察覺陳男顱內遲發性出血,而全身癱瘓、雙眼全盲,昨台中高分院判醫院與李等三醫師要連帶賠償三千三百四十一萬元。

搶救邱小妹成名
陳父陳福德昨說:「邱小妹案發生後,李明鍾變成名醫,態度也變得大意,半年後,就發生我兒子這件事,如果可以早一點處理,不會變這麼嚴重。」原本無意識的陳男現在可簡單應答揮手說:「你好」,但陳母說腦部受損後,他現在就像小孩。

李明鍾開庭時表示,陳手術前昏迷指數四分他並說:「如果把醫師當成肇事者處理,以後醫師該怎麼辦?」
二○○五年九月,陳騎車自撞樹木受傷,開刀清除腦部血腫後在加護病房觀察,三天內,昏迷指數從恢復八分,又下降至五分,家屬見狀轉院,昏迷指數降至三分,檢查發現腦內大量出血造成腦部壓迫,再次開刀。

家屬認為醫師有疏失提告求償,醫審會三度鑑定,均認為醫師未替陳男裝置腦壓監測器,致未盡早發現陳男顱內遲發性出血,造成第二次腦創傷留下後遺症,一審原判賠二千八百零六萬元,雙方不服上訴,二審再判醫院等要再賠五百三十五萬元,共三千三百四十一萬元,可再上訴。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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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win.tw 寫:
聯合報 寫: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張宏業/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988382.shtml 假發票領經費 台、政、師大22教授遭約談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988366.shtml 國科會:和研究有關支出 沒什麼不能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988368.shtml 余文翻版?醫界裴勇俊也被約談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988370.shtml 詐領研究費 比普通詐欺罪重


2012.03.27 03:17 am

檢調單位去年偵辦中研院「台灣小鼠診所」貪汙案,發現涉案廠商元霖文具開假發票給多所大學教授,協助詐領研究經費,檢調單位昨天搜索教授住所,依貪汙罪嫌約談廿二名教授和廿六名研究助理,五人交保,其餘四十三人請回。

據了解,涉案教授以理、工、農、醫學院系所居多,每人不法所得數萬元到八十多萬元不等,總計四百三十餘萬元;有些人解釋產品都使用於辦公室或實驗室,未挪為己用,但有些人承認有疏失。

被交保五人是台大會計系助理教授曾智揚、台大物理治療學系助理教授簡盟月、台師大餐旅管理研究所教授孫瑜華、台大生化科學研究所副教授果伽蘭、台師大地球科學系教授簡芳菁,他們分別以五萬、三萬、五萬、二萬、八萬元交保。

此外,包括台大電機系教授陳志宏、台大獸醫系副教授葉光勝、台大神經外科醫師王國川、台大農藝學系兼任教授謝英雄、政大新聞系教授徐美苓、師大生命科學系教授黃生等學者,在檢方複訊獲請回。

檢調指出,涉案人二○○七年起向國家科學委員會、衛生署、農業委員會等公家單位申請專案研究計畫經費,並負責相關器材採購,卻藉採買研究計畫用品等名義與廠商配合,購買與計畫無關的物品,再由廠商配合開立等額假發票,核銷研究計畫經費。

檢調查出,購買物品包含百貨公司和超商禮券、智慧型手機、郵政禮券、洗衣機、萬寶龍鋼筆、筆記型電腦、腳踏車,也用來替加油卡或悠遊卡儲值;檢調還在一名台大副教授住處搜到四十六吋液晶電視,懷疑他冒用研究經費買給母親,但他出國未到案。

【2012/03/27 聯合報】

部分學界人士認為,國內學術研究經費的核銷規定過於嚴苛,部分學者只好以不實發票核銷,形同政府「入人於罪」,如果規定不改,恐會製造無數個「余文」。

昨天被檢方約談的台大醫院神經外科醫師王國川,據熟知他的醫院員工表示,王國川是台大神經外科最年輕的主治醫師,素有「醫界的裴勇俊」稱號,他在巡房教學時,看十幾個病人就花了快兩個小時,「可見對病人非常關心,怎麼會觸法?」

對於廉政署發動指揮偵查學術界的「假發票案」,有學者頗不以為然,並譏諷此舉是「拿大砲打小鳥」。這名不願具名的學者說,政府對於學術研究經費的核銷,向來是以「防小偷」的心態,但有些學者往往過於投入研究,後來發現經費透支,又不能申報,最後被迫以其他研究計畫經費來支應,或者改以其他發票申請核銷,這種情形非常普遍,「如果司法單位真要撤查,恐怕連許多中研院院士都要被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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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huez5460 寫:中國時報【李翰╱高雄報導】
立岷診所八十二歲老醫生袁漢平、七十歲朱守慈夫婦等,涉嫌慫恿病患提供他人健保卡供診所盜刷換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費,四年多來總計詐領上千萬元;經高雄市刑大偵三隊蒐證後,廿六日將袁漢平等四人逮捕,傳喚廿餘病患到案。
高雄市刑大偵三隊八分隊調查,袁漢平早年擔任海軍醫務兵並取得合法醫師執照,這類醫師在軍中被稱之「蒙古大夫」。他與妻子朱守慈在九十六年六月間,於仁武區鄉間開設「立岷診所」,聘請六十四歲藥劑師李文賜、四十二歲護士黃靖偉。
警方指出,袁漢平開設診所四年多後,突然於去年十一月間無預警歇業,原因出在他向健保局申請的健保費遲遲未核撥下來,研判健保局懷疑他製作不實病歷詐領健保費,於是趕緊歇業避險。
檢警接獲健保局、民眾舉發該診所涉嫌詐領健保費後展開調查,比對診所病歷表、約談廿餘名病患及過濾醫院健保卡刷卡情形後,發現至少五十多份病歷資料有問題,有一名謝姓民眾更先後用了全家六人健保卡偽刷換藥,以換美白針、維他命、酸痛貼布等,再由袁漢平製作假病歷詐領健保費,四年多來至少詐領上千萬元。
袁漢平、朱守慈夫婦、李文賜、黃靖偉被傳喚到案,只有護士黃靖偉坦承不諱,其他三人皆否認詐領健保費。全案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移送檢方複訊後,黃靖偉獲交保,其餘三人收押。
人生有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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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ium 寫: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327/34 ... -1#jtss-fb

台北48歲男子林昭興因為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兩度找上台中大里仁愛醫院號稱「神醫」的脊椎名醫張國華,不料兩年前第二次手術後出現行動不便、大小便失禁、甚至無法行房等嚴重後遺症,林男認為這是醫療疏失,氣得在大里仁愛醫院外張貼海報抗議,上面還寫著「神醫、名醫的迷思,不要再迷信名醫。」引起民眾好奇。
病患槓上醫師,在醫院外頭豎立大看板,只穿著內褲提著尿袋的照片,還有斗大標題「脊椎手術後大小便失禁,雙腿發麻,不理不睬;勿再迷信名醫」,這麼突兀的字句和照片,果真吸引很多民眾好奇。一名路人說,「露出下半體還看到內褲,這樣好像不是很好。」另一名路人說,「在醫院來講,好像是一種廣告性質居多。」
有人認為難看,也有人覺得是廣告噱頭。被影射的就是59歲的脊椎名醫張國華,三年前他成功治療人瑞阿嬤的脊椎,當時還開記者會(2009年6月18日),連阿嬤都親自來感謝他。張國華當時指出,「脊椎疾病裡面,有一項是外科裡面最困難、最危險最複雜──脊椎畸形矯正術。」
連背後海報都寫著「脊椎神醫」,當時還有電視拍成紀錄片。在脊椎界張國華名氣不小,但兩年前卻因幫台北男子林昭興進行脊椎手術,疑似導致他大小便失禁,甚至不能行房,男子認為是醫療疏失才會抗議。
被指控的張國華是大里仁愛醫院副院長,27日一整天沒有門診,另一名醫院副院長郭振華代為回應,「這些症狀可能他手術前骨折就已經有了,只是進展沒那麼明顯。」他強調現在全交由司法偵辦,對於海報內容不排除提告。至於林男控告張國華一案,台中地檢署將全案交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張國華醫術精湛 曾獲Discovery拍成紀錄片
遭到指控的張國華醫師從醫近30年,開刀超過1萬6000人次,對於複雜的脊椎了解透徹,甚至獨創一套3D空間矯正法,被他動刀的病人有背部拱起像個圓球,有下巴快貼近胸部,更多的是肩背歪斜,最後都能像正常人般直立,他也因此被國際脊椎醫學期刊喻為神醫(miracle doctor)。他的醫學突破也被Discovery頻道看中,花了一年拍攝他的紀錄片《聚焦台灣:脊椎神醫》,醫術享譽國內外,也堪稱是醫界的台灣之光。
戴副無框眼鏡、身穿手術衣,正在幫病人準備動手術的張國華全神貫注,眼前的病患只有16歲,背卻像駱駝一樣,X光片更能看出脊椎已經側彎呈現90度,但靠著張國華獨創的3D矯正術,把脊椎用鋼釘固定再一節一節拉開,16歲女孩第二天就能下床。
這套3D矯正術享譽海內外,40年無法抬頭挺胸做人的「球人」,也是靠著張國華重新站立。從醫近30年,救過類似病狀有1萬6000人,他其實只有國防醫學院畢業,20年前到美國進修一年,但長期對脊椎的研究,把危險又繁瑣的手術化繁為簡,運用力學中的槓桿原理,拉直許多側彎的C型脊椎,甚至不用靠X定位,靠著經驗及敏銳度,徒手釘鋼釘救病患,被喻為脊椎神醫。
國際醫學期刊他封為名醫,被病患喻為脊椎救星的張國華,原本任職於軍方醫院,後來被高薪挖腳轉任私立醫院,如今涉入這起醫療糾紛,病患深感意外,恐怕連自己都始料未及。
人生有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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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7日蘋果日報

【劉志原╱台北報導】有「鐵面法官」之稱的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意外「沒了膽」!李英豪從1998年起每年到台大醫院做健康檢查,連續多年腹部超音波檢查都發現膽囊有息肉,2008年10月檢查息肉仍存在,隔年他聽從健檢醫師建議,找上台大醫院肝膽外科名醫胡瑞恆看診,胡醫師看完健檢超音波報告後,建議開刀摘除膽囊。不料術後發現膽囊很健康,根本沒息肉!
李英豪怒批胡瑞恆僅憑健檢報告就動刀,太烏龍,去年底向北院控告胡和4名健檢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並求償900萬元,不過前天開庭,雙方各說各話,胡強調沒疏失。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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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142944.shtml
未事先告知無開刀房 外科醫師被起訴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2.06.07 02:47 am


仲姓男子到馬偕醫院進行心臟手術,術後心臟無法負荷不治,心臟內科主治醫師彭明正被控業務過失致死。台北地檢署認為彭未事先告知無緊急開刀房,導致病患延誤治療時間,將他起訴。

彭明正稱事前曾告知病患做手術會引發的風險,對方也有簽心導管檢查及治療同意書;但手術過程引起的冠狀動脈出血等狀況,須由心臟外科醫師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他坦稱未告訴病患或家屬當天醫院沒有緊急開刀房。

起訴指出,仲姓男子2008年3月因急性心飢梗塞急診轉診到馬偕醫院,由彭明正負責診治並施以左迴旋動脈血管支架置入術及氣球擴張處理因出院後再度發生冠狀動脈硬化。9月再由彭診療,進行心導管手術。

檢方調查,仲姓男子在心導管手術過程中因發生主動脈剝離的併發症,沒有緊急開刀房可供立即施以動脈繞道手術,導致延誤1小時治療時間,後雖緊急動手術仍須以葉克膜維持生命。仲數日後轉診台大醫院,半個月後不治。

檢方認為,彭手術前沒有向病患和家屬告知手術過程可能引發血管破裂或剝離的併發症和治療方式,以及手術當天沒有緊急開刀房,也未讓病患和家屬決定以藥物治療或直接進行外科動脈繞道手術等選擇。

據了解,家屬出庭時聲淚俱下,稱當時在等外科醫師到場手術的那一個小時非常煎熬,彷彿看著親人的生命逐漸流失。被問到怎樣才會有緊急開刀房,彭稱「可能VIP吧。」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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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4/34438601
「獅王花豹每天做愛」醫賠妻55萬
偷腥契約 害另一半精神極大痛苦
2012年08月14日
彭士晏與藥廠女業務外遇還簽性愛契約,須賠妻五十五萬元。翻攝網路

【賴又嘉、許淑惠╱連線報導】台中榮總麻醉科三十七歲醫師彭士晏外遇二十九歲藥廠女業務陳精宜,不但互稱「獅子王」、「小花豹」,還簽「性愛契約」明定「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事後遭醫師娘彭妻捉姦並提告求償兩百萬元。兩人已遭判刑確定,昨再被士林地院連帶判賠五十五萬元。

陳女昨不在家,陳父表示不清楚官司細節,「那是年輕人的事。」記者聯絡不上彭士晏,彭母則批評判決:「證據根本不夠,全是法官自由心證。」還說事發至今,全家筋疲力盡,兒子心情已較平復,目前正和妻子打離婚訴訟。
與小三同時判囚

判決指出,前年九月中旬彭妻在丈夫電子郵件的寄件備份中,意外發現名為「七夕禮物」的信件,好奇開啟驚見丈夫與陳精宜的性愛契約,信中彭男不但聘陳女當「共同生活夥伴」,還自稱「獅子王」,並暱稱陳女「小花豹」,明訂「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並月付陳女四萬元。
彭妻氣得找徵信社跟監,去年十月果然發現丈夫與陳女共赴北市麗敦旅館開房間,彭妻聽到叫床聲衝入蒐證,怒控兩人通姦。
彭與小三都辯稱為拿資料到旅館,但因現場扣到沾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團,且事後彭男寫悔過書求妻「請念在十年情分上,原諒我最後一次」,高院認定兩人犯行明確,今年六月判彭、陳各五月、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十五萬元、十二萬元定讞。
指妻發傳單污衊

彭妻另提民事訴訟向兩人連帶求償兩百萬元。彭、陳則反控彭妻以電郵、簡訊傳送兩人的照片及文件到公司,詆毀兩人名譽,還到陳女住處發傳單,害她丟掉工作,彭男也被醫院申誡兩次,主張彭妻怨恨已獲宣洩,求償金過高。
但法官認為,彭、陳通姦嚴重破壞彭妻婚姻關係,造成彭妻精神極大痛苦,審酌彭男結婚超過六年,彭妻原本是家庭主婦,事發後到診所當護士,陳女已無業等狀況,判彭、陳應連帶賠償彭妻精神慰撫金五十五萬元。仍可上訴。
探視小孩爆拉扯

因彭男外遇,彭與妻子不僅分居打離婚官司,去年二月彭男與父親還為探視小孩,與妻發生拉扯,事後互控傷害,結果彭妻因正當防衛獲不起訴,彭男被依傷害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三十六萬元,彭父也被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六萬元,父子倆已上訴。
聘約

1. 獅子王聘小花豹為生活夥伴
2. 獅子王需每天陪小花豹做愛
3. 獅子王月付小花豹四萬元
性愛契約判賠案例

2011/07 男子邱清陽以1個月給3萬元,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女員工拒簽遭開除,邱男除遭判賠女員工14萬多元,邱男也被判要賠妻80萬元。
2004/08 商人林有志與女子吳克芬簽下每年過夜8次,每月見面時數不得少於20小時等性愛契約,並簽200萬元本票作擔保,約定林若違約應賠吳女1千萬元,分手後吳女將本票轉手,但法院認定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判林不必還錢。
2003/08 女子郭玿均因炒股欠債與黃國良簽下做愛契約,約定每周做愛1次抵債,黃則給200萬元做生活費。法院判黃男要賠郭夫80萬元,郭女則要賠黃妻50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dr_jau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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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dr_jaujen »

這是一定要高舉雙手說"讚"
頭像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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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23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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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lupin »

oldlarge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life1.htm

台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

〔記者楊政郡、陳建志、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市柯姓男子到南屯區薰衣草小兒科診所尋求減肥治療,醫師孫國泰涉嫌開出未經衛生署核可之減肥藥物,誘發柯某出現躁鬱症、雙向情感障礙症、疑似情感性精神病等,台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孫國泰。

被訴醫師仍正常看診 暫不對外說明

台中衛生局醫事管理科長謝佳玲指出,全案一旦判刑定讞,法院會函文衛生局,衛生局將根據違法內容依醫療法、醫師法處分。孫國泰表示,判決確定前不會對外發表說明,全案靜待司法機關審理。他強調,該診所向來秉持服務病患、視病如親精神,從事醫療業務。

柯父受訪時指出,兒子因過重前往孫國泰的診所就診,孫醫師未告知有副作用,兒子吃藥後完全變了樣,一度住進軍醫院精神病房,也因此除役;目前雖已緩解,但醫生說,腦部受損,隨時可能復發。

起訴書指出,柯某去年三月五日到南屯區薰衣草小兒科診所進行減肥治療,孫國泰開出未經衛生署許可用於減肥之藥物,包括益爾爽、氧化鎂、鹽酸麻黃鹼錠、金蒲膠囊、樂舒康、優適停等兩週的處方藥給柯某服用。

柯某吃了十天,出現失眠、晚上精神亢奮、躁動不安等症狀,同月十六日,到國軍台中總醫院就診,被診斷有精神病;翌日到台中榮總精神科門診,診斷有躁鬱症、雙向情感障礙症、疑似情感性精神病等。

所開減肥藥未經許可 驗出麻黃成份

該案經送衛生署醫事檢定委員會,確定抗憂鬱症藥物會誘發躁鬱症;與麻黃類藥物合併使用,伴隨之神經及精神方面副作用機率相對增加,症狀會加重。同時期,柯某到另一家小兒科求診,所服用的藥物也一起送檢,衛生署認定與他精神疾病無因果關係,更確認孫的減肥藥物難脫干係。

檢方最後以柯某躁鬱症及情感障礙症已有緩解,非重大不治之疾病,依普通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孫。

本案的案外案,是孫在事後控告柯某父親恐嚇,指柯父曾在電話中說「武的」。檢方說,柯父稱「武的」是指網路媒體將事情鬧大,並非不法手段,此案偵結不起訴。柯父昨天表示,孫應以重傷害起訴才合理。他說,孫事後毫無誠意解決,還設計他、告他恐嚇,未來還會要求賠償。

謝佳玲提醒,民眾要減肥不一定要尋求醫療減重,如果選擇醫療減重,一定要找合格專業醫師;對開立藥物有疑慮,可到社區合格藥局進行藥物諮詢。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a97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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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0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19, 2012 10:40 pm

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a974826 »

希望其他群體的案件也會持相同觀點
Shangyih
CR
CR
文章: 6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來自: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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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Shangyih »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
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
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
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
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
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
必要成本費用。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 17 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第 2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
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
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
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
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
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 23 條
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
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
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
、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
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
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
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
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
訟。
第 25 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為之。
第 2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
,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
結果。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
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32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
一百人。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
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
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
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 34 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
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
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
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
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
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
庫墊付。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
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第 35 條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
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第 36 條
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
計算。
第 37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
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
院。
第 38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
,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 39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
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第 40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
之。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
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46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
處分。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 49 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
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
之處罰。
第 六 章 附則
⋯⋯⋯⋯⋯⋯⋯⋯⋯⋯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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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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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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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藥害患者癱 醫師被訴
未先確認病情 違醫療常規
2012年10月23日

[x]
醫審會認定陳OO讓患者停藥違醫療常規。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李姓男子三年多前血便到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急診,診查發現罹患胃潰瘍及右心房血塊堵塞,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陳OO為他進行血栓清除手術後,囑咐停止胃潰瘍的用藥Omeprazole(制酸劑),不料竟導致李男胃潰瘍復發,最後變成植物人。台北地檢認定醫師停用該藥違反醫療常規,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陳復銓起訴。

記者昨聯繫不上李男及其家屬,不知相關回應;陳OO則說:「還沒收到起訴書,不曉得被起訴的狀況。」

消化道潰瘍復發
起訴指出,二○○八年十二月七日,身材壯碩的李姓男子血便到萬芳醫院就診,經黃姓醫師診斷血便原因是胃潰瘍造成,除開立Omeprazole口服藥,還以靜派注射、監測血紅素等方式治療。
另外,李男也被診斷出右心房有血塊,由心臟外科醫師陳OO安排住院進行血栓清除手術。
李男接受建議完成血栓清除手術後,陳OO未經內視鏡檢查確認胃潰瘍是否已癒合,就讓李男停止使用Omeprazole,並於二○○九年一月十日同意出院。不料,同年二月五日李男又因消化道潰瘍病情復發,再次前往萬芳醫院門診追蹤,當天竟血壓下降、臉色蒼白,合併少尿及呈現休克狀態,雖經住院急救,仍陷入昏迷,最後成為植物人。
李男家屬質疑陳OO診療過程有疏失,憤而提告,檢察官依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鑑定報告,認定陳為患者手術後停止使用Omeprazole的醫囑,已違反醫療常規,因此將他起訴。

籲建立補償制度
醫改會研發組長朱顯光指出,發生醫療糾紛時,民眾或可透過司法解決問題,但要獲得最終正義,卻曠日廢時,這種遲來正義,對病患及家屬根本緩不濟急。因此,朱顯光呼籲政府建立醫療風險補償制度,讓病患及家屬能獲得及時幫助。

【報你知】制酸劑一兩月可停藥
書田診所胃腸肝膽科主任王志堂指出,制酸劑Omeprazole主要用於降低胃酸,降低胃酸對胃壁的侵蝕,使潰瘍慢慢癒合、減少出血。若潰瘍不嚴重,通常用藥1到2個月可停藥。他提醒,Omeprazole並非直接用於止血,若患者持續有血便等症狀,應以內視鏡看出血點位置,再以電燒等方式止血,而此藥副作用為拉肚子、便祕等,但不嚴重。
are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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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媒體任意公布重大社會事件醫師當事人肖像基資蒐證專區

文章 areatw »

個資法上路, 可是台北法院/地檢署好像鳥都不鳥? 照樣公布醫生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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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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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34619986
手術害病患少顆「蛋」 醫被訴
201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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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重物時用力過度,也有可能造成疝氣。設計畫面
【案例】

40多歲李姓病患罹患疝氣,2010年11月到新北市恩主公醫院接受泌尿科主任王炯珵手術,王不慎切斷供應睪丸血液的精索血管,導致李男無法正常排尿且陰囊血腫。李男多次反映,王都聲稱只需冰敷,李男症狀遲未改善,轉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才知左側睪丸已壞死,趕緊在同年12月接受陰囊清創手術,摘除左側睪丸,癒後怒控王涉業務過失傷害。 報導╱孫友廉
【偵查】

王炯珵否認醫療疏失,表示李男長期酗酒導致術後凝血功能變差,板橋地檢署依接手治療的北醫研判,認定王手術傷到血管,才使李男左睪丸缺血壞死,因兩方無達成和解,檢察官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王起訴。
【疝氣小檔案】

★病因:腹膜組織強度不夠或破洞,致腹壓較大時腸被擠到腹腔外形成疝氣。
★好發族群:嬰兒、老人、長期咳嗽或使力解糞等常有高腹壓者。
★症狀:多無明顯不適,但腸若大段掉出,可能腹痛、腸壞死甚至引發腹膜炎等。
資料來源:本報採訪整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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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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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large 寫: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 ... 00255.html

2012-11-07 01:20 中國時報 【唐嘉邦/新北市報導】

署立雙和醫院血液腫瘤科醫師蘇勇誠,九十八年間,替一名患有「伯基特氏淋巴瘤」的鄭姓男子進行化療,由於未考量鄭男可能會出現腸胃道出血,多次給予高劑量注射藥物,導致最後釀成敗血性休克不治。板橋地檢署六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予以起訴。

才剛退伍沒多久的廿三歲鄭姓男子,九十八年六月,因右頸淋巴結腫大疼痛到雙和醫院就醫,得知自己患有「伯基特氏淋巴瘤」,進行骨髓檢查後,所幸惡性淋巴瘤並未侵入骨髓,尚屬於較輕微的第一期症狀。

鄭男經轉介後,由蘇勇誠擔任主治醫師進行化療,鄭男在化療前進行一系列檢查,查出糞便有潛血陽性反應,代表化療期間可能會有腸胃道出血的風險。

不過,蘇勇誠在診治期間,並未與其他專科醫師會診,再行確認,而是直接給予高劑量的靜脈注射化療藥物,並給予可能會增加出血的口服藥物,導致鄭男出現血便及胃腸道出血,事後還繼續注射超過建議劑量數倍的藥物。

鄭男反映自己出現血便後,蘇勇誠仍未與外科、放射科醫師會診,以進行緊急醫療處置,反而施打有抑制血小板功能,及增加出血風險的退燒針,導致鄭男病情愈來愈惡化,不久後即導致敗血性休克,最終宣告不治。

鄭男家屬認為,鄭年輕且有運動習慣,身體狀況良好,按照「伯基特氏淋巴瘤」第一期症狀,不應該在就醫一個月後即死亡,因而控告蘇勇誠醫療過失。

板檢將此案病歷送交衛生署醫審會鑑定,醫審會認定蘇勇誠在治療過程中,未符合醫療常規,認定有過失。檢方昨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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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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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1321 寫:女急診 醫師竟嗆「送別間」
傷患批沒醫德 亞東醫院致歉
2012年11月09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9/34630036

曾小姐被撞造成左腳受傷,不滿亞東醫院急診醫師嗆:「不會送到別間喔!」李定宇攝

位在板橋的亞東醫院,急診室病患相當多。陳韋劭攝
【林媛玲、李定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本周一騎機車上班時遭撞傷,被救護車送進亞東醫院急診室,當場已有多名傷患候診,救護員推著她準備檢查時,急診室醫師竟嗆:「不會送到別間喔!全新北市又不是只有亞東可以送!」女子怒指醫師超沒醫德。院方表示,急診醫師壓力大,碎碎念當抒發情緒,已向當事人致歉。

位在板橋的亞東醫院,急診室病患相當多。家住新北市土城區的曾姓女子(三十歲)向《蘋果》投訴,周一凌晨騎機車從土城中華路準備到燿華電子公司上夜班,一名男騎士闖紅燈撞上她機車左側,她當場倒地不起,路人幫忙叫一一九救護車,救護員問她要送哪家醫院,她表示要到最近的亞東醫院。

「感覺像個人球」
曾女說,被送進急診室時,救護員推輪椅帶她給醫師檢查,沒想到急診醫師孫仁堂竟對救護員說:「不會送到別間喔!我們今晚很忙,全新北市又不是只有亞東可以送!」醫師僅草草檢查,隨後就要她離院,她覺得被撞已很倒楣,竟碰到沒醫德的醫師,感覺像個人球一樣,她掛急診也是不得已,醫師何須如此蹧蹋病人。

亞東急診部主任蔡光超說,當時外科急診室有三十名病人,僅有兩名醫師,且受傷女子到達前仍有五位等候病人,醫師壓力很大,「才會碎碎念發洩一下」,但醫師確實不該在病人面前抱怨,院方也向受傷女子致歉,日後也要求醫師改進。院方強調,已妥善治療曾女傷勢,絕非草草檢查。

以就近醫院護送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蕭力愷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一一九送傷患以就近適當的醫院護送,如經評估病患狀況允許可接受家屬指定,但太遠則需考慮資源分配問題予以婉拒。

叫救護車 注意事項
◎對象:因緊急事故需要掛急診的傷患
◎地點:就近且有能力處理急救病患之醫院
◎提醒事項:
.病患意識清醒可指定醫院,但距離太遠救護員可拒絕
.自醫院返家不得請救護車
.119救護車免費,民間救護車需付費
資料來源:新北市消防局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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