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etsai 寫:
小弟思考了這個議題很久,加上又參著了一些競業有效或無效的判例,得出了一些心得。
其實非常多行業都有競業條款,例如律師、會計師等,都會簽訂離職後,兩年內不可以搶原事務所客戶的規定。這是普遍被接受的行規,並不須要給予半薪補償才會生效。
那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會被認為是一定要給予半薪補償的呢 ? 只有會「侵犯工作權」的才須要給予補償,例如,一個聯發科的晶片設計師簽了競業條款,那麼競業的範圍一定是「全世界」和聯發科設計晶片相關的行業,這樣才對聯發科有意義,所以法律認為要保障弱勢,避免大欺小的定型化契約,所以規定要給半薪才能生效。
相形之下,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或醫師限制離原開業地點一定里程內的競業禁止,就不會被認定是侵犯工作權。假設一個單人診所醫師和一個受僱醫師議約,兩人其實地位平行(其實僱主還比較怕受僱者),所議之約較類似民事契約,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沒有妨礙善良風俗,那麼通常會被認定有效。
當然囉,如果比照科技業和離職醫師簽訂「離職後兩年在全世界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那麼沒有給半薪,是一定沒效的。
您的法律要重修,就算同等地位或優勢地位,基本上契約牴觸法律或憲法無效,和地位的高低無關!法律只有妨礙善良風俗??憲法保障工作的自由、遷徙的自由,您不能無故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或遷徙,什麼叫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若老客戶想要給那位律師或會計師服務,還連帶限制人民消費者選擇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