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您的提問 【台大器官捐贈者為愛滋的另類探討】回復如下:
誠民 先生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一、有關台大誤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以下簡稱HIV)之器官事件,本署於獲知通報後,即責成台大、成大兩家醫院給予接受移植者最妥適之醫療照護,包含HIV感染預防性緊急投藥等,並成立三大專責團隊,將以最短之時間,完成事件調查,釐清責任歸屬,並主動提供受害者及其家屬所需協助。至本案之責任歸屬,將於調查完畢後,視情節並考量病人就醫權益等,給予適切之行政處分。至所提相關建議,本署業已錄案參考。 二、另有關維護愛滋病患隱私乙節,本署說明如下: 您的建議我們已納入全面性的綜合評估與考量,但也必須向您說明的是,即使是愛滋感染者的資料與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連結,並放入病歷中警示相關醫護同仁,仍無法解決實際已感染愛滋病毒卻尚未被篩檢發現並通報的問題,例如篩檢時處於空窗期者以及未接受篩檢者等。最重要的是,無論是否知道病患是否為愛滋感染者,醫療人員均應遵守全面性防護感染措施,執行器官移植時,一定要先確認器官捐贈者的愛滋病毒檢驗結果,本署疾病管制局已積極與相關單位研議,以使器官捐贈之作業流程更為完備,包括研訂不適合捐贈者或高危險族群之判定標準,對於有捐贈器官意願者或其家屬,於簽署同意捐贈過程中,增加檢核作業,進行捐贈者及家屬逐一面談流程,以維護器官移植者之安全。
PS:1.愛滋病防治法條似乎是80年修正的,距今已20年,當初就是因民粹--隱私權保護,而造成今天HIV防治與篩檢上的大漏洞 2.器官移植關疾管局何事?這不是醫政(事)處的執掌? 3.HIV-infected donor 在世界先進國家都是排除在外的,也不需要台灣研議 HIV-infected recipients目前仍是爭議性的議題,台灣(沒經驗也沒實例),也不需要花功夫研議,這不證明台灣衛生主管官署仍是民粹與官僚心態?
附錄:台大愛滋捐贈器官者事件的另一思考 這是昨日(2011-8-31)個人在本網站發言,不知為何在今日被刪除 了! 好在還有今天器官移植學會理事長--李柏樟,在自由時報投書,提到此事件政府(衛生署)與登錄中心,應負最大責任文
台灣長期一直是個價值觀極度扭曲的社會,又因藍綠 統獨長期被政治操作,許多公共議題都無討論的空間,政府施政與政治人物只有民粹治國的觀念,人民的需求往往是可能錯誤的,所以民主先進國家政府,都有不可避免的責任--正確教育人民,絕不可隱瞞事實與真相,;政府是延續的,政策的推動,不會因政黨輪替有劇大轉變,除非是法案或政策是公共議題,社會仍存在嚴重歧見,我非政治或經濟專家,只是一介國民與基層醫師,希望能有人提出質疑,促進台灣衛生主管官署與健保局,重視基本人權的維護與尊重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臺大醫院因愛滋病患者,造成五人受贈器官者,曝露在罹患愛滋病陰影下,這在歐 美 日等新進民主國家是不可思議的醫學倫理案件,媒體多日來有許多報導,台大也出面道歉(雖然我個人認知有隱瞞的事實),卻沒有更深一層的討論,個人願提出供國人深思: 1. 台灣器官移植協會(登錄中心)是衛生署成立的財團法人機構,董事長是衛生署長(或副署長),執行長以往是醫政處長;以目前(第四屆)十六位董事名單看,衛生署副署長是董事長兼董事,其中五位是衛生署或健保局官員,八位是醫師(多數為移植有關人員),一位佛教主持,一位牧師,一位社會學者,一位監委;照理說器官移植登錄中心,掌管器官分配與監督角色,世界各國都是官方色彩愈小愈好,因為這邏輯思考很簡單,因為牽涉民眾對政府公信力與監督能力問題,就連中國大陸在2007年5月1日通過的器官移植法中,也明定有關移植專家不得超過1/4. 照理說台灣器官移植登錄中心應該第一時間獲知捐贈這是否有愛滋,(何況台灣為維護愛滋病患隱私?各醫院無法查知,衛生署器官移植中心掌管受贈者的權益—基本人權,難道愛滋患者的隱私(基本人權?),優於受贈者的人權? 所以衛生署今天發表聲明:主刀醫師應負完全責任,個人認為是政府應負最大責任,因為台灣器官移植法與登錄中心組織架構都有嚴重疏失. 即使台大明(2011-8-31)日提交十餘頁檢討報告,衛生署或台大就能證明沒隱瞞事實真相的可能性?不又陷入民粹式的爭戰中,對意外事件的再次發生與預防會有幫助? 2. 健保實施tw-DRG對於器官移植給付大幅提高,(尤其是腎臟移植),誰能保證不會因健保給付,而故意(?)出錯,如有國人如此質疑,台大如何提出證據不會,這不僅賠上台大百年信譽,更讓目前台灣社會普遍對醫師的信任感更變差,衛生署或健保局能負責嗎? 3. 台灣器官移植(腎移植)法仍拘泥在屍腎移植與五等親等陳腐醫學倫理道德中,世界各國民主先進國家(甚至印度 中國大陸…)都普遍實施活體腎移植(非親屬),當然有活體腎移植就可能有買賣器官行為,這就需各國應國情 民俗習慣 道德價值觀,訂定不同的法律規範,至少可抑制黑市仲介行為,與保障受贈者的權益 4. 活體腎移植的先決條件,是腎移植手術自1965年首例以來,不論手術或抗排斥藥物的發展,都大大提升了受贈者的存活率與腎存活年限,屍腎移植一直困擾在捐腎者摘除時機限制,腎移植後的腎存活率,就無法提高,也就如台大這次器官捐贈者檢驗,因時間急迫,產生一連串的疏失,;不論歐美日屍腎移植的guideline(原則),也都不是像台灣拘泥在腦死判定上,而心臟停止就依guideline做出死亡判定,以爭取時間,增加受贈者的腎存活時間 Ps:希望能引起迴響,畢竟這是公共議題,每個國民都有不同想法,也有他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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