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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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brian1968 »

有沒有人見過披著天使外衣的魔鬼 (咦)
以前
國民黨贏得總統大選是靠中共牌
現在
民進黨贏得大選也是
什麼時候這髒牌才會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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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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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wipten »

kathy 寫:邱署長

您是虔誠的基督徒

台大的調查報告

您應該已經過目了

您還要放任 石大處長這樣大放厥詞

一口咬定 主刀醫師要負最大的責任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94 ... 00105.html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出,衛生署目前預計十天至二周完成事件調查,專案小組也將實地訪察醫院,器官移植內部作業流程、移植人員調度支配、聘任等都是訪察重點。
預計十天至二周完成事件調查...這是八月三十的新聞
但 石大處長 的結論已經出來了
也急著先處分了

還需要調查嗎?

秋哥不用自己出手 用石頭殺人

若殺錯人 就說石頭不是我丟的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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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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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只要是重大事件
檢察官有民粹壓力

下手 都很重

已經磨刀霍霍了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 只適用在 故意犯吧

過失犯 應不適用

但卻在媒體上大放風聲

個人在此良心建議

檢座們 別急 你們越急 撂話越狠 真相就越遠....

當然 若放這樣的狠話 有政治目的 另當別論

您們急著偵查

過失傷害或重傷 雖是告訴乃論 不影響您們偉大的主動偵察權

您們不會不清楚吧

影響的只是起訴要件罷了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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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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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這條除了 只處罰故意犯 之外
也在最後一項 特別再強調一次
緊急避難時可以阻卻違法

對被害人有利的類推適用
理論上是被容許的
所以 如果當時器官保存狀態已極不佳 或者 受贈者病況已極危急
理論上 即便是 故意為之 也應有阻卻違法的適用(當然 有討論空間)

但 今天這個案子裡

並非沒有檢驗

也非明知陽性仍進行移植

而是 檢驗單位 和 協調單位的聯繫 出了問題

主刀團隊 在相信 團隊成員提供的資訊的情形下

施行移植手術

根本欠缺構成要件該當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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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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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lupin »

kathy 寫: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這條除了 只處罰故意犯 之外
也在最後一項 特別再強調一次
緊急避難時可以阻卻違法
對被害人有利的類推適用
理論上是被容許的
所以 如果當時器官保存狀態已極不佳 或者 受贈者病況已極危急
理論上 即便是 故意為之 也應有阻卻違法的適用(當然 有討論空間)
但 今天這個案子裡
並非沒有檢驗
也非明知陽性仍進行移植
而是 檢驗單位 和 協調單位的聯繫 出了問題
主刀團隊 在相信 團隊成員提供的資訊的情形下
施行移植手術
根本欠缺構成要件該當
(GOODJOB)
真是精采!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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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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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對被害人有利的類推適用
oops 被告 誤植為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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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v8e.html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明顯的三個缺漏,一個是在檢驗人員跟協調人員之間的口頭溝通上的失誤,第二個是在報告的再確認缺乏書面或者是在資訊系統上數值確認的第二個動作,第三個,整個很重要的這些檢驗的結果沒有經過移植小組醫師的再確認。」
這個行政處分 在我看來也有三個明顯瑕疵

1. 事後諸葛 x N
2. 轉移衛生署本身督導周的焦點
3. 因為2 衛生署本身在這個事件中 根本就是當事人 也可能有疏失 由他們當裁判 怎可能公允?

請問
如果分院和總院電腦根本沒有連線
在開刀房stand by的團隊 是否應到最近的便利商店等候傳真?

另外
已經在器捐中心確認 陰性登錄的成大為何一起受罰?
台大醫師 再去器捐中心確認 難道不也是會看到陰性?

已經登錄為陰性 要怎麼透過再確認變成陽性?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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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image »

kathy 寫: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v8e.html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明顯的三個缺漏,一個是在檢驗人員跟協調人員之間的口頭溝通上的失誤,第二個是在報告的再確認缺乏書面或者是在資訊系統上數值確認的第二個動作,第三個,整個很重要的這些檢驗的結果沒有經過移植小組醫師的再確認。」
這個行政處分 在我看來也有三個明顯瑕疵

1. 事後諸葛 x N
2. 轉移衛生署本身督導周的焦點
3. 因為2 衛生署本身在這個事件中 根本就是當事人 也可能有疏失 由他們當裁判 怎可能公允?

請問
如果分院和總院電腦根本沒有連線
在開刀房stand by的團隊 是否應到最近的便利商店等候傳真?

另外
已經在器捐中心確認 陰性登錄的成大為何一起受罰?
台大醫師 再去器捐中心確認 難道不也是會看到陰性?

已經登錄為陰性 要怎麼透過再確認變成陽性?
也是覺得很奇怪 醫師能確認的 只是再看一次已經看過的電腦啊 (看十次也依樣)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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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這條除了 只處罰故意犯 之外
也在最後一項 特別再強調一次
緊急避難時可以阻卻違法
對被害人有利的類推適用
理論上是被容許的
所以 如果當時器官保存狀態已極不佳 或者 受贈者病況已極危急
理論上 即便是 故意為之 也應有阻卻違法的適用(當然 有討論空間)
但 今天這個案子裡
並非沒有檢驗
也非明知陽性仍進行移植
而是 檢驗單位 和 協調單位的聯繫 出了問題
主刀團隊 在相信 團隊成員提供的資訊的情形下
施行移植手術
根本欠缺構成要件該當
DEAR KATHY

你所說的理論及程序
在嚴謹的刑事案件過程中看的到

在行政處分的過程
很遺憾的
還是官大學問大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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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vcd.html

衛生署醫事處長 石崇良:「指稱說這名協調員屬於衛生署聘僱人力,這個是錯誤的訊息,我們每年只是編列給醫院2千萬獎勵費用,這裡面包含必要的聘僱人員行政費用。」 衛生署駁斥台大說法,但一份報告竟然只是推卸責任,檢討很有限,衛生署專案小組已經動起來,甚至不排除委請律師,協助受捐者提告,絕對不是台大的片面之詞就能了事。
真是奧妙

三聚氰胺事件
塑化劑事件
加害人是故意
其惡性之重大
事實之無爭議

均和本案不可同日而語

也不見衛生署大動作要主動幫受害者找律師求償...

要說 衛生署心裡沒有鬼 打死我也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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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如果 這整件事 和 2012的選舉有關

衛生署奉命要迅速 處理這件事

給社會大眾"交代"

擔任打手的人

或許2012之後就可望升任署長了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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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聯合報╱江仰仁/林口長庚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桃縣龜山)】
2011.08.31 02:59 am

本人隔日即與器捐中心副執行長聯繫,器捐中心亦於數日後發文,要求各移植醫院回報對捐贈者所在醫院各檢驗檢查報告之需求。器捐中心此要求一旦落實,將為全國第一個非經病患同意,卻由官方授權的院際病人資料交換分享模式。但兩年過去了,一切作業仍停留於電話對電話,百分之百相信對方協調師口語轉述,無任何查證工作,即令欲查證亦無從查起。
所以 事件當時的SOP已經很清楚了

一切作業仍停留於電話對電話,百分之百相信對方協調師口語轉述

顯然 江醫師 不在 石大處長所稱 專家範圍之內

兩年了

早就有人建議改善了

兩年都沒動作 誰該負責?

不就是那個可以處罰人的單位嗎?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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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 1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0- 1 條   
醫院應將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器官移植者之資料,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促進捐贈器官之有效運用,應自行設立專責單位或捐助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前項資料之資料庫建置;必要時,並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受委託之機構、團體及其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移植者之姓名及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醫院 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捐贈器官移植之死者親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http://www.torsc.org.tw/about/about.jsp

行政院衛生署鑑於當時器官捐贈者來源的缺乏,等待器官移植者超過7千人,而平均每年僅約150人捐贈,捐贈率約為百萬分之六點六,致頗多器官衰竭病患等不到器官而往生,令人遺憾;又國內尚未建立等待器官移植病患的登錄與分配系統,使受贈者與捐贈者之間未能有效配對,造成珍貴捐贈器官的浪費,亦屬可惜,該署爰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下稱本中心),作為捐贈者、受贈者、器官勸募醫院及器官移植醫院彼此間之溝通橋樑,並協助政府從事器官捐贈與移植之登錄、資料庫建立與器官捐贈推廣工作,致力於提升國人器官捐贈勸募率及器官移植成功率。本中心業參考歐美各國捐贈器官分配之作法,將相關作業流程標準化、電腦化,並建置公平、公開、透明化之捐贈器官分配平台,以縮短病患等待器官受贈時間,及增進器官之有效運用。

成立宗旨
   
 
從事器官捐贈之推廣,建置器官移植資料,促進捐贈器官有效運用,增進國民健康。

 
業務範圍
   
( 一 ) 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作業。
( 二 ) 成立器官捐贈及移植資料庫。
( 三 ) 建立器官捐贈及移植配對作業流程。
( 四 ) 進行器官移植醫院、器官摘取醫院與器官勸募醫院之輔導工作。
( 五 ) 舉辦教育訓練活動,協助專業人才之培訓。
( 六 ) 製作、出版與器官捐贈及移植相關之書籍、刊物。
( 七 ) 進行器官捐贈宣導作業。
( 八 ) 其他促進器官捐贈移植作業之相關事項。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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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第 1- 1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0- 1 條   醫院應將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器官移植者之資料,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促進捐贈器官之有效運用,應自行設立專責單位或捐助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前項資料之資料庫建置;必要時,並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器捐中心業務範圍
( 一 ) 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作業


行政程序法

第2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責任歸屬還不清楚嗎?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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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誠懇建議

台大 和 成大 委請律師

依國家賠償法

替捐贈家屬 醫護人員 和 受贈病患

向衛生署求償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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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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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寫:器捐中心業務範圍
( 一 ) 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作業
行政程序法

第2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責任歸屬還不清楚嗎?
凱大 您越貼 上面找替死鬼的動作就越急.....(看看今天的蘋果余艾苔吧 簡直是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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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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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寫:誠懇建議

台大 和 成大 委請律師

依國家賠償法

替捐贈家屬 醫護人員 和 受贈病患

向衛生署求償
(GOODJOB) 這叫代位提告 (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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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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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image 寫:
kathy 寫:器捐中心業務範圍
( 一 ) 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作業
行政程序法

第2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責任歸屬還不清楚嗎?
凱大 您越貼 上面找替死鬼的動作就越急.....(看看今天的蘋果余艾苔吧 簡直是打手)
醫界再退 只有死路一條

反正 衛生署 已經狠下心要下黑手

也先聲奪人了

台大 和 成大要認清這一點

不是只有關能告民

民當然也能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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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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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 凱大 您想 台大院長有可能"得罪"上級嗎?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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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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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同時 向北檢舉發

衛生署相關官員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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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image 寫:可是 凱大 您想 台大院長有可能"得罪"上級嗎?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陳老師 他們那一輩的醫師 其實很厚道 對自己要求很嚴格
該負的責任 他會負

但把他們惹毛了
該fight的 應該也是會fight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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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image 寫:
kathy 寫:器捐中心業務範圍
( 一 ) 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作業
行政程序法

第2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責任歸屬還不清楚嗎?
凱大 您越貼 上面找替死鬼的動作就越急.....(看看今天的蘋果余艾苔吧 簡直是打手)
仇醫是全民運動
余艾苔 可能只是單純狀況外
未必是打手
履卦 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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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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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寫:
image 寫:可是 凱大 您想 台大院長有可能"得罪"上級嗎?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陳老師 他們那一輩的醫師 其實很厚道 對自己要求很嚴格
該負的責任 他會負

但把他們惹毛了
該fight的 應該也是會fight
把他惹毛了的要件是逼他下台 不是請他配合政策(衛署:主刀醫師要負責(不要扯到器捐中心 )~ 所以主刀醫師以上的大咖應該夠吧) 但是保住自己的位置吧? (咦)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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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熊哥 »

我在想...
也許我想太多....
會不會石某跟協調師之間有什麼關係 ?

官場上.......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這使我想到ㄧ個笑話: ㄧ對情侶填初診掛號單,男的是病人,單子上有ㄧ欄是聯絡人...女朋友填完這欄,發現下面還有一格[關係]...她一下子臉紅了起來,猶豫再三,寫下...三次...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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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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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hitachi »

kathy 寫:
image 寫:可是 凱大 您想 台大院長有可能"得罪"上級嗎?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陳老師 他們那一輩的醫師 其實很厚道 對自己要求很嚴格
該負的責任 他會負

但把他們惹毛了
該fight的 應該也是會fight
和寶山有深厚緣份的人,才會叫他「陳老師」
陳老師,是個會為了保護後輩,忍辱負重的好人
如果fight,就是一肩擔起整個醫界的未來

讓他一個人擔,或許太沉重了
目前為此,對陳老師的尊重有增無減

而石崇良,完全走的就是楊志良、張珩的路子

這件事情,不是協調師扛的起來的,
但也不是移植小組應該扛的
看看業配抹黑會到什麼程度吧
看媒體仇醫仇到什麼程度吧

台大也不會全讓協調師來扛
但衛生署真的太低級了,
邱文達、石崇良,你們最好一輩子健健康康的
所有醫界的後輩都會記住你們的 (挖鼻孔)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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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壞人卡 »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3.顯未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不要啊)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gen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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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genome »

kathy 寫:同時 對衛生署已做出 罰鍰 之行政處分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理由至少有

1.至少兩年前 即有移植團隊向受衛生署督導之器捐中心建議改善溝通流程
卻遲未獲回應
終釀大禍
衛生署本身就有疏失 為利害關係人
應迴避
可能就是因為這一點 所以衛生署才急著轉移焦點 趕緊把責任推給醫院和主刀醫師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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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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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kathy »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focus/501 ... 00105.html

衛署下周懲處:主刀醫師要負責
2011-08-30
衛生署表示...,「主刀醫師一定要負責,絕非協調師一人責任。」
這個衛生署是 石大處長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xwrk.html
衛署怪罪主刀 醫師團體批卸責
2011/09/01 04:11
石崇良也指,...這次事件,衛生署不會追究醫師個人責任...。
兩天之內的語氣差這麼多

我想

論壇 真的有人在看

我也早就有被列入黑名單的準備

我只能以 更嚴格要求自己行為舉止 開立處方都要有所依據來回應

還好 現在不是帝制時代

否則

我應該也會突然消失吧

不過

該講的話不講 就是很難過

醫界一定要養一群法律人才

法律不保護不主張自己權利的人

請醫界人士 每個人都讀一讀 王澤鑑老師/前台大教授/前大法官

所著民法總則 第一章緒論 所引 薩孟武教授翻譯的 法律的鬥爭這篇文章
為自己的權利奮鬥是對自己應盡的義務
特別是

解嚴後

政府官員的法律素養

社會整體的民主素養 對法治的認識都還不足的情形下

在關鍵時刻

我們沒有沉默的空間 也沒有沉默的權利

為了 台灣醫界

懇請 台大 和 成大 的師長們

該負的責任要負之外

不該擔的 各位沒有委屈求全的權利

您們捍衛的是 醫界的尊嚴 醫界的未來
!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loveT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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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傳台大「定調」協調師 因非編制內

文章 loveTWN »

kathy 寫:誠懇建議

台大 和 成大 委請律師

依國家賠償法

替捐贈家屬 醫護人員 和 受贈病患

向衛生署求償
理應如此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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