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cium 寫:
這根本是系統性的錯誤,
台大跟衛生署是否只想懲處相關人員了事?
引言回覆: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出,全案的責任歸屬,將於調查完畢後,衛生署視情節給予台大醫院適切的行政處分。
醫事處表示,台大醫院醫療業務管理如有明顯疏失,致使器官移植病患傷亡,台大醫院將面臨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診療科別門診、住院等服務項目,可被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為醫事人員的過失,將依醫事人員法規懲處。
石大處長 好歹您也是醫師出身 好歹您也是台大出身 好歹,
您在台大醫院時 我還聽過您做的 關於根本原因分析的演講(root cause analysis)
http://en.wikipedia.org/wiki/Root_cause_analysis引言回覆:
Root cause analysis (RCA) is a class of problem solving methods aimed at identifying the root causes of problems or events.
這種事情發生 至少有好幾個大面向可以討論
剛好
最近 我們大邱署長 又在大放自以為是醫學倫理的獗詞
這個事件剛好是一個可以拿來討論醫學倫理的教材
我們對AIDS病患的隱私保護 這是一個principle
http://zh.wikipedia.org/wiki/HIV%E6%AA%A2%E6%B8%AC引言回覆: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及世界衛生組織對於HIV篩選的政策聲明為,對於進行HIV檢測的人,必須立足於一個人權的原則下以尊重醫學倫理。[3]根據這些原則,進行HIV檢測的人必須要:
保密
伴隨著諮詢(對於那些試驗陽性的個案)
經過知情同意才進行測試
當然
站在公衛和防治的角度來看
如果 潛在受感染者 或確定受感染者
有任何隱私可能不保的疑慮
他們可能就不會主動求醫
可能轉而藉由捐血檢測等來測試自己是否已受感染
但AIDS 畢竟是一個可能傳染給其他人的疾病
當我們已經確知一個人被感染時
對於其他可能因此被感染的人
我們也有保護其不被感染的義務(這個義務未必存在 或未必只存在醫療提供者身上)
病人的配偶/伴侶
為病人提供任何可能因此遭受傳染服務的人
任何接受病人提供血液 組織 器官 可能因此遭受傳染服務的人
這也是一個principle
當這兩個principle相衝突時
我們應該如何取捨
那些常高喊重建台灣醫學倫理的人
給個意見來聽聽吧!?
這才是 醫學倫理的精神
思考不同的道德判斷原則衝突時
我們到底該如何取捨
推論思考的過程 甚至 比 答案更重要
因為 我們也真的不知道 哪一個價值比哪一個價值更值得保護
但在思考過程中 我們對於這些倫理原則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倫理原則與道德價值
必須要溝通討論
取得社會群體中的最大公約數
針對重要的倫理價值與道德取捨
我們再考慮以法律保護
而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人再予以處罰
我們這個社會 對於上述兩個principle衝突的取捨
是否有所傾頹 不是一個完全不需討論的議題
當然
如果我們法律規範背後真有倫理層次的思考
(我很懷疑 但不敢蓋棺論定說沒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顯然採的就是完全以保護AIDS病患的隱私為更優越的原則
否則
我們很難理解
這條規定在適用上為何沒有把已經確定是HIV感染病患
要輸血
要捐贈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前(特別是已經陷入無意識 無法替自己做決定時 )
為何法律沒有以但書例外規範
可以直接向疾管局詢問
(不要告訴我 公家機關沒有所有已確認感染病患的名冊
這是法定傳染病 醫療單位有通報義務 這個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都有規定)
當然
再從同條12條規定來看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顯然
立法者似乎也不是把對患者隱私的保護無限上綱
否則 第一個要面臨的便是 沒有人願意替這些病患提供照顧或服務
如果
患者接受醫療人員服務前都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那麼
提供身體血液 組織 器官前
當然更應該有告知義務
這不是再明白也不過的道理嗎
所以第14條規定
很明顯疏忽了
立法者沒有想到這樣的情形
當一個已經陷入無意識狀態的病人
無法履行自己告知他人可能因而遭受感染的告知義務時
可以由別人代為履行
否則
第 11 條規定 在已經確知為HIV病患身上不是顯得相當荒謬嗎
引言回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特別是在器官移植這種分秒必爭的時候
我們只能選用快速的檢測方式
這樣的檢測方式本身準確度並非百分之百是一個疑慮
在透過檢測 在傳遞資訊的過程當中
(再把時間急迫 24小時on call的疲憊與負擔考慮進去)
出錯的風險當然 就會比
直接查詢是否為已確知感染者
高得多得多
Calcium大 指的系統性錯誤大抵內涵是如此
我們的媒體
我們的主管機關
沒有能力
沒有意願深入分析探討
第一個反應就是離譜
第一個反應就是懲處
沒有人在乎 捐贈者家屬 受贈者 移植過程中所有參與的醫護人員
他們的感受 他們的壓力與負擔
沒有人先想要如何將所有人的傷害降到最低
沒有人先想到的是安慰和關懷特別是 媒體 永遠只想著怎樣以最惡毒 最聳動的方式來呈現
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
羞辱熱心助人/救人的醫療工作者這件事情的後續發展
有幾件事 我是確定的
一 國內的新聞媒體會以一天24小時 連播一星期
以惡毒的字眼 以聳動的方式報導這則新聞
檢察官會開始迫於媒體"框架"出新聞的壓力
開始要主動偵辦(業務過失重大傷害)
衛生主管機關會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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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吃力不討好
讓人疲憊 讓人心力交瘁的工作崗位上
將又少了幾個因此心灰意冷的夥伴也不會有人去探討以後該怎麼避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