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師工會組織章程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1, 2006 4:54 pm
基層醫師工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基層醫師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協助基層醫師執行醫務,服務診所醫師。
第三條
本會以 區域為組織區域共分為 分區。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1次各分區開會1-2次。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基層醫師執行醫務,服務診所醫師。
2.負責診所與健保局之健保總額.健保合約等相關業務的運作。
3.為診所醫師爭取良好執業環境。
4.保障民眾的醫療品質。
….
…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位會員擔任理事、監事最多2任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一年一聘,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一年一聘,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罷免經會員(會員代表)6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罷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健保改革組、法制組、精算組、談判組、審查組、聯絡組、支援組及其他相關組,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選出組長。負責診所與健保局之健保總額.健保合約等相關業務的運作。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基層醫師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協助基層醫師執行醫務,服務診所醫師。
第三條
本會以 區域為組織區域共分為 分區。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1次各分區開會1-2次。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基層醫師執行醫務,服務診所醫師。
2.負責診所與健保局之健保總額.健保合約等相關業務的運作。
3.為診所醫師爭取良好執業環境。
4.保障民眾的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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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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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位會員擔任理事、監事最多2任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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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一年一聘,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一年一聘,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罷免經會員(會員代表)6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罷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健保改革組、法制組、精算組、談判組、審查組、聯絡組、支援組及其他相關組,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選出組長。負責診所與健保局之健保總額.健保合約等相關業務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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