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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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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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新功能類別特材)」、「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既有功能類別特材) 」及「既有功能類別特材建議納入健保給付案提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報告之時程表」部分文字內容如附件,並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Law_D ... in_id=1848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11號令發布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Word格式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PDF格式
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新功能類別特材)-Word格式
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新功能類別特材)-PDF格式
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既有功能類別特材) -Word格式
藥物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格式(既有功能類別特材) -PDF格式
既有功能類別特材建議納入健保給付案提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報告之時程表-Word格式
既有功能類別特材建議納入健保給付案提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報告之時程表-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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